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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交通安全犯罪五大典型 男子毒驾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     编辑:李一冰     审核:     浏览:[]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11月20日,省法院公布了全省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五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交通肇事案,一起危险驾驶案和三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男子毒驾被判无期
    2013年6月21日晚至6月23日早上,青神县男子戚某某在打游戏机期间,多次吸食冰毒提神,没有睡觉。6月23日凌晨5时许,戚某某吸 食完冰毒后,驾驶一中型罐车从青神县往五通桥方向行驶。同日8时许,当车行至省道104线五通桥区牛华镇和邦集团处,戚某某因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手脚不 受控制,汽车偏向右边,先后与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范某某、叶某某分别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并将曾某某的三轮摩托车推行向前,横穿四条车道撞上道路对面人行天桥东侧钢柱方停止。期间,戚某某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造成曾某某、叶某某死亡,易某某重伤,周某某、范某某轻 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戚某某随后逃离现场。经交警大队认定,戚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戚某某没有抗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洛某酒驾被拘役
    2014年8月4日晚20时许,丹巴县人洛某酒后驾驶哈飞路宝车行驶至省道303线245K+200M处时,与丹巴至成都方向行驶的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洛某酒精含量检测,测得洛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92.1mg/100ml。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
    酒后驾车又肇事逃逸被判12年
    2013年7月24日0时20分许,陈某和朋友在顺庆区“高美高”歌城唱歌、喝酒后,明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陈某仍 驾驶标致小轿车,由“高美高”歌城外路段往北斗巷方向行驶。陈某驾车先与吴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擦挂,继续行驶至北斗巷口,又与杜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 撞。陈某驾车掉头,倒车时又与停在路边的夏某某、蒋某某的车辆相撞。陈某驾车仍继续行驶,又与马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擦挂。
陈某驾车逃离时,撞上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陈某某、夏某某、张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夏某某、张某受伤。陈某明知撞伤行人仍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轿车藏匿于附近工地。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7.9 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应当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肇事逃逸,与其妻向某见面后,电话联系警察,并应警察的要求在约定地点等候被抓获归案。
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13年10月13日18时35分,泸州人赵某某无证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核载1.998T,实载15.06T)从叙永往纳溪区方向行驶, 行至泸州市护国镇G321线1770km+50m处,与相向行驶的由易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后又与相向行驶的由伍某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尾部相 撞,致拖拉机失控冲向右侧人行道,致行人卢某某、陈某某当场死亡,拖拉机驾驶员伍某某、乘车人杨某某、伍某某、行人喻某某、夏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 故。经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后赵某某到交警队投案自首。法院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故意“碰瓷”肇事被判刑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倪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共谋后,先后驾驶倪某某经 营的汽车修理店内待维修的奥迪Q7越野车、别克凯越轿车以及冯某某的宝来出租车及借来的雪铁龙轿车、捷达轿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都区、金堂县及简阳市 平泉镇、贾家镇等地公路上,针对不特定的汽车驾驶员和摩托车司机,以故意开车撞击或紧急制动的方式,制造车辆受损或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骗取车辆保险金, 并胁迫被害人赔偿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共计获利3万余元。
    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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