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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的制作、销毁

新闻来源:     作者:    审核:    编辑: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3日

来源:中国保密在线

涉密载体制作主要包括原始材料收集、整理,文件草拟、录入、修改、讨论、定稿、印制等一系列工作环节。

材料收集过程中的保密管理。收集的原始材料有的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有的将会成为国家秘密(具有国家秘密性质,但未来得及履行确定密级的法律程序)。对这些原始材料应当登记造册,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放置。

密件制作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制作密件须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封闭环境中进行。制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审议稿等,都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密件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者泄露。

密件送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密件一旦定稿,承办制作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在送主管领导审定前,送定密责任人,对照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的规定,及时拟定并标明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送主管领导审批。负责审批的人员在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对其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准确、标志是否符合保密标准进行审查,发现不当的应当要求承办人员予以改正或者直接纠正。送审过程应当作出文字记载,掌握去向。

密件印制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密件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的文印室、制作室印制。需要大批量制作的,必须委托保密部门审核定点的印刷、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单位承担。印制密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刷、制作。不得多印、私留密件。印刷、制作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版、蜡纸等,需要保存的,须按密件管理;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保密规定及时销毁,不能随意抛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印刷、制作工作使用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应当配备保密技术装置,防止因电磁辐射造成泄密。

所有涉密载体均不得擅自销毁,严格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无法还原”是指载体销毁后形成的残留物或残片上不存在可以读取的任何涉密信息,而且采用现有的技术措施无法恢复。

涉密载体销毁的基本程序:送销前,机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送销时,机关单位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需要注意的是,涉密载体必须送交专门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单位销毁。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单位会有少量密级较高、需立即销毁的涉密载体,可自行组织销毁,但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机关单位自行销毁使用的设备应通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

涉密载体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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