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24〕106号
校内各单位:
按照《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皇家永利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见附件,以下简称“调整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项目立项:由教育部公布立项结果调整为学校确定立项项目。教师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https://cxhz.hep.com.cn/)查看项目指南,申请企业项目、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仍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项目立项结果由学校审核确认,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教育部不再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2.项目结题: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由学校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学校审核企业验收结论后,发布结题验收结果。教育部不再以通知形式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3.项目认定:对于当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教育部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所在省份高校报送的已结题项目中,认定不超过20%的项目作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同时在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项目中,遴选不超过50%的优秀项目推荐至教育部。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并公布“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4.调整通知发布前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有模式运行,并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进行结题验收,由教育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
5.工作要求
(1)请各学院认真梳理“十四五”已立项项目数,明确与“十四五”规划项目数的差距,有组织、高质量地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合理布局项目申报类型并落实项目申报人员,对项目申报书等关键材料审核把关,切实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结题验收工作,争取结题后被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2)鼓励非教学学院的教师结合岗位职责和学科专业特长,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附件: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皇家永利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
教务处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