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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的实施办法

2015-06-16 

校设字[2010]13号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教备局字(88)00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皇家永利实验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6年的营养保健发放办法进行修订,特制订《西南石油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的实施办法》。

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一、享受营养保健人员范围

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发给不同标准的营养保健费。

从事符合发放营养保健工种的工作人员,包括:

1、经常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本校实验室技术人员、教师、研究人员。

2、参加毕业设计实验、论文实验或兼任教学实验辅导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大学生及研究生。

3、经常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返聘人员、本校创收性单位、生产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工作人员。

二、营养保健等级

1、接触放射性类工作的人员保健,设立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见附件1);接触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类工作的人员保健设立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见附件1)。

2、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两类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发放原则,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三、营养保健发放办法及标准

(一)营养保健发放办法

1、从事放射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超过80小时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者享受半月保健待遇。

2、从事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人员:

1)满21天工作日按全月保健标准发放;否则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津贴,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额的1/21。

2)每月工作少于7天者可转入下月工作天数累计后,按上述条文办理,若连续两月工作仍不足7天者不享受保健费,并不得在以后的月份中累计其天数。

3)直接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每日工作超过4小时算1天,2~4小时算半天,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1天。

3、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原级延发三个月保健津贴。非放射性工种变动时,一律按新工种等级享受待遇,不得保留名额,更不得虚领。

(二)营养保健的标准

1、各级、各类营养保健,目前仍按(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规定的“实物标准”执行。为方便工作的进行,皇家永利营养保健以“实物标准”为依据,对照我市当年物价(均值),将各等级“实物标准”折算为人民币值,一律发放现金。

2、学校主管部门每年须对成都市当年物价进行跟踪调查,当各等级标准的人民币值与上年相差30%以上,则应重新编制当年“各级保健金额核定表”报学校核准后,次月执行。在没有接到新修定的保健金额通知以前,仍按上年的保健金额标准发放。

3、营养保健费发放标准

表1.各级保健金额核定表

类别

享受级别

月标准

(满80小时/21天)

日标准

放射线类

84

77

50

30

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80

3.83

66

3.14

47

2.26

30

1.44

四、营养保健经费来源与开支办法

为减轻学校负担,营养保健主要根据人员工作所属实行经费开支分担负责:

1、凡按学校教学计划从事实验教学和为实验教学服务人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办理,其保健津贴由学校专款支出。

2、凡属科研编制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其保健津贴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3、兼搞科研、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有创收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保健津贴由其经费来源支付。

4、属退休后学院返聘的人员,应在其返聘学院相应的项目经费或科研经费中列支,不再享受教学专项营养保健费;属退休后学校延聘、返聘仍从事本科实验教学的博士生导师、专家,其经费发放仍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办理,在学校专款中支出。

5、凡生产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的保健津贴,按规定享受相应等级待遇,报所在单位审核,经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6、研究生的保健津贴经研究生部审核,并由研究生相关经费开支。

五、营养保健审批程序

1、各院(中心)及各有关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应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及工作的常年人数,对照文件标准,审核其保健的种类、等级后,在当年年末或次年一月内,汇表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以便报校财务处作年度财务预算安排。

2、凡长期在有害健康环境中工作的本校教学实验人员,须填写营养保健申请表,经实验室(中心)主任、主管院(中心)领导审核,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人事处劳资与社会保险科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3、各单位由专人每日填写“西南石油大学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营养保健考勤表”,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和各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审核,次月5日前报归口部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核批。

4、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每年1月和7月审核营养保健报表,每次发放半年津贴。实验室(中心)主任按审定的保健种类、等级,在考勤审核的基础上汇总造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章后,凭据到财务处领取营养保健费。

5、坚决杜绝虚报,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考勤和汇总表,发现虚报酌情扣发保健费,严重者在院(中心)内或校内通报。

6、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

附件2: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附件3: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实验室工作有害工种营养保健实施办法

附件1:

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

营养保健等级

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具体规定如下:

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一般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4、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员。

5、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

6、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

注:

1、1居里=3.7X1010贝可,1毫雷姆=102毫西沃。

2、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计算参见附件2。

、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这类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茈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

6、长期从事砷、汞、铅、锑、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离子束)焊接、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8、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均剂量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 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日剂量超过300微瓦/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9、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下工作的人员。

10、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

11、经常在38℃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 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2、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吵、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排字工。

3、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维修工。

注: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见附件3。

附件2:

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根据《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第10.2条的规定,各级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等于其所使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的最大日操作量,分别乘以该核素的毒性组别系数除以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然后求和。

(一)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操作性质修正系数

干式发尘操作0.01

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0.1

一般的湿式操作1

很简单的湿式操作10

在工作场所贮存100

(二)放射性核素的毒性组别系数

极毒组10

高毒组1

中毒组0.1

低毒组0.01

(三)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根据《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第10.3条,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异出浓度和相应的比活度,将放射性核素分为极毒、高毒、中毒和低毒四个毒性组如下:(毒性组略)

附 件3:

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致癌物质

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茈等(以上为强致癌物质);2-乙酰氨基芴、4-氨基联苯、 联苯胺及其盐类、3,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萘胺、2-萘胺、4-硝基联苯、N-亚硝基二甲胺、β-丙内脂、4,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萘、羧基镍、氯乙烯、同苯二酚、二氯甲醚等

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有机硼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丙烯腈、乙腈等

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丙酮氰醇、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氮二异丁腈、黄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氯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氯化亚氮、铊化合物、四乙基铅、四乙基锡、三氯化锑、溴水、氯气、五氧化二钒、二氧化锰、二氯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硼烷、氯化氢、氟乙酸、丙烯醛、乙烯酮、氟乙酰胺、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有机氰化物、芳香胺、迭氮钠砷化钠等。

苯、四氯化碳、三氯硝基甲烷、乙烯吡碇、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丙烯酰胺、环氧乙烷、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糖醛、三氟化硼、四氯化硅、硫酸镉、氧化镉、硝酸、甲醛、甲醇、胼(联氨)、二硫化碳、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等

三氯化铝、钼酸胺、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乙二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酐、二甲基甲酰胺、已内酰胺、亚铁氰化钾、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胺、四氯化锡、氯化锗、对氯苯氨、硝基苯、三硝基甲苯、对硝基氨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味喃、吡啶、三苯基磷、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对苯二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盐酸、氯磺甲、乙醚、丙酮等

(责任编辑:王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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