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西南石油学院文件
校教字[2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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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与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必须以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为背景,以培养学生合理的智能结构和创新精神为目标,按照学生能力形成的不同阶段和认识发展的规律进行系统设计,实现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有机融合,实现培养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教学管理机制的统一。
第二章实验教学文件和教学基本要求
第三条 科学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院系应根据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实验教学的特点,组织专人制定体现专业培养计划的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和编写配套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各教学院系应组织承担课程所属教研室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完成该项任务。在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过程中,应明确所开设的每个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实验时数、实验类型和仪器设备。新制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必须由教研室集体讨论、修改,经本院系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成为有效的教学文件。实验教学大纲开设的实验项目必须是已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立项的项目,如果实验项目、实验学时有变动或新开实验项目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四条 填写与实验教学大纲配套的实验项目卡片和教学实验室(中心)课程实验项目基本情况。教学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组织人员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填写实验项目卡片和教学实验室(中心)课程实验项目基本情况各一式二份,提交每门课的实验教材二份,一份实验室(中心)保存,一份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建档;按照教育部教高司函件[2003]161号文件《皇家永利报送高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盘及报表的通知》要求,各教学实验室(中心)要建立实验项目、人员及实验室基本信息电子档案。
第五条 实验教学改革。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适时进行实验课程体系改革;改革实验课程内容、实验项目,保留经典的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增设障碍性实验,要按照教育部对实验的要求分配每组实验的学生数,使实验在人才培养中发挥好作用;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结合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实验讲解和演示,加强实验课件建设,根据新的实验内容、手段,编写创新性实验教材和课件,创造条件让学生利用现代技术进行信息搜索、测试、探索和科学研究。
第六条 贯彻因材施教,实施开放式实验教学。教学实验室(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中心)开放,营造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与实验技能的氛围和环境。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学期开学初,各教学实验室(中心)应将本学期该室(中心)开放的时间、地点、实验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引导性实验项目在网上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时间灵活选择;学生也可自拟实验项目,自己设计,自己动手,达到培养训练创新技能之目的。
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皇家永利实验室开放的要求做好:
1.实验室开放方面的说明材料(开放的范围、时间、内容、对学生的覆盖面等)。
2.实验室开放计划、建设、利用及经验总结。
3.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实验过程管理及学生实验成绩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设置的课程,只要便于优化组织教学,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效果的课程实验,可以试行单独设置实验课。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排课。
第三章实验教学的实施
第八条 落实学期各专业实验教学授课计划。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教学院系(部)组织所属教研室对凡是有实验项目的课程,安排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认真填报“学期各专业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第二周各教学院系(部)汇总后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到所属教学实验室(中心);同时各教学院系(部)把汇总的“学期各专业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实践教学科下达跨院系实验任务到相关的教学院系(部)。
第九条 整理学期教学实验课执行表。各教学实验室(中心)每学期开学初必须按校、教学院系(部)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书”,整理出 “教学实验室(中心)教学实验课执行表”,经相关院系(部)主管助理(干事)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各教学实验室(中心)应严格按照“教学实验课执行表”的进度按时开出实验。
第十条 实验准备。实验课前,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所需的一切实验材料、工具与实验教学资料。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教研室(教学实验室或中心)主任认可方可指导学生实验。
实验课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做到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
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检查学生对实验的预习情况。预习不合要求者,不得进行实验。
第十一条 上实验课。主讲(指导)实验的教师要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缺了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主讲教师应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在实验过程中应着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严谨治学作风。
第十二条 实行实验岗位责任制。为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严格各实验环节要求。实验课主讲(指导)人员,应严格遵守“西南石油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实验技术人员应协助主讲教师辅导学生实验,某些实验课需要实验技术人员主讲的,必须经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按规定和步骤进行实验。在实验过程中,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
第十三条 实验后的整理工作。各教学实验室(中心)主任要指定专人认真填写“学期教学实验记录表”,每次实验结束时,要及时记录每次实验的开出情况。同时切断实验室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工作。
各教学院系部应定期检查,促进实验资料规范管理。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不定期进行抽查。凡是没有填写做实验的原始记录,均无法核定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及时填写或填写不清者,也无法核定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教学实验室(中心)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研究教学实验规律,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进实验装置。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活动,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包括研讨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合理建议等。积极开发利用现代测试手段和计算机进行实验数据处理、分析等训练的实验项目。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过程监控。各教学院系(部)、教学实验室(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实验教学运行状况,实验教学质量分析以及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反馈。实践教学科将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随时跟踪检查评估实验教学进行情况。
第四章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专人管理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是进行教学实验室科学管理、决策的依据,是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必要条件,也是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实验教学档案工作,即专人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存档、上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标准实验报告、学生实验报告、学生考试或考核试卷、学生实验成绩表、学年实验课开出率记录、实验教学质量分析以及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反馈、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各教学院系部应定期对实验教学档案进行检查。
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实验教学管理机构的各级职责,是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 校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完善实验教学及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并宏观协调各教学院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2.指导各教学院系(部)开展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及实验项目的更新、新实验开发、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实验装置、软件研制等工作。
3.组织、审核各教学院系填报 “学期各专业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并下达跨院系实验任务到相关的教学院系(部)。
4.组织、审核各教学院系(部)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片及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5.掌握全校实验教学运行状态,分析实验教学过程中的新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为决策提供依据。
6.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考核。
7.组织建立全校实验课、实验项目和实验技术人员计算机管理及学年上报数据盘工作;负责实验教学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院系(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高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本院系部所属教学实验室(中心)实验教学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1.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研究制定训练学生实践技能与实验创新意识的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片及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检查实验教学基本文件的执行情况。
2.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内容的更新、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建立本院系(部)实验教学听课检查制度,掌握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及质量情况,收集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改革意见,研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措施和办法。
3.组织教研室填报“学期各专业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汇总并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到本院系(部)的所属教学实验室(中心);组织和审核 “教学实验室(中心)教学实验课执行表”及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倡自力更生建设教学实验室,自研自制教学及科研实验装置,提高实验开出率;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开放式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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