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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成都校区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西南石大国资[201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校区教师公寓管理,更好地满足引进人才和科研团队对过渡用房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校区教师公寓指成都校区教工1幢、2幢,只租不售,属过渡性质住房。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教师公寓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教师公寓的租赁、管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

 

第二章  教师公寓租赁

第四条  教师公寓租赁对象

(一)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且本人和配偶均未购买学校住房;

(二)在本校执教的外籍教师;

(三)其他经学校同意的租住人员(包括留学生)。

第五条  教师公寓的租赁期限

租赁教师公寓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租赁期内,学校有权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提前收回住房。

第六条  租赁程序

1.申请租赁教师公寓人员由本人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教师房公寓房源及申请人实际情况,与符合租住资格的申请人签订《西南石油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外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签订《租赁协议》。

3.承租教职工签订《租赁协议》后,到财务处缴纳住房租赁保证金,凭保证金收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教师公寓租金、保证金

1.教师公寓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为650//月。

2.教师公寓承租教职工应缴纳保证金1000/套。保证金的目的为:

保证承租人履行本管理办法及《租赁协议》的各项条款。

保证承租人爱护房屋及室内所配置的设施、家具,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违反上述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额保证金。

第八条  教师公寓租金的缴纳

教师公寓租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每月核定后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每月从承租教职工工资中扣缴。

学校同意的其他租住人员入住前按租期一次性预缴租金

 

第三章  教师公寓管理

第九条  凡租住学校教师公寓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约定。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设施配置和使用性质,不得对房屋进行改造和装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房屋:

1、本人或家庭购买了学校住房;

2、将教师公寓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

3. 擅自改变教师公寓用途,将教师公寓用作他用;

4. 调离学校;

5. 辞职、或自动离职;

6. 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者;

  7. 出国(境)逾期未归;

  8. 办理教师公寓入住手续后二个月内不居住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

  9. 政府或学校因建设发展需对该房屋进行拆迁或用途调整;

  10. 其它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退房时,承租教职工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气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结清各类费用后方能退还住房保证金。损坏设施、家具的,照价赔偿。退房时,承租人应把自己的私人物品全部搬走。

第十三条  租教职工在租赁教师公寓期间购买学校住房的,需在2个月内退交原租住房屋。逾期未交还住房,学校从逾期之日起按两倍于租金标准收取原住房租金,不再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辞职、调离、出国(境)等其他原因在未退还教师公寓租住房屋前,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教师公寓仅限于承租人本人居住,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将教师公寓转与承租教职工亲属或其他人居住者,视作将教师公寓出租,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皇家永利公派出国(境)人员租赁教师公寓的处理 公派出国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退出租住的教师公寓。按期返校的,视教师公寓房源情况可优先重新安排。

  1.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保留租住教师公寓的,在出国前应向学校教师公寓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出国(境)时间、期限及归国时间,并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境)期间不得将教师公寓转与他人居住。

  2.出国(境)逾期未归满二个月未退出教师公寓的,学校根据情况会同保卫处、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及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对其住房进行强制清理收回,对其屋内物品打包封存,所有后果由承租教职工承担。

第十七条  皇家永利强占住房的处理

凡未经学校同意,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作强占住房:

1.未办理教师公寓租赁手续入住的;

2.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类应退还教师公寓的;

3.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继续占用住房的;

4.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教职工入住的。

以上各种情况,从学校书面通知退回教师公寓之日起仍继续使用该住房的,从当月起按两倍于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直至搬出为止,不予退还保证金。同时学校可组织相关部门对强占的住房进行强制收回,所有后果由强占者承担。

第十八条  各类教师公寓租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教师公寓承租教职工在租住期间,房屋内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均由承租教职工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西南石油大学成都校区周转房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国资【20151号)同时废止。

西南石油大学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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