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学历教育管理,保障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依据《教育部办公厅皇家永利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及《西南石油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暂行)》(西南石大教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非学历教育举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依据《规定》第九条“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西南石油大学”“西南石大”“SWPU”名义或西南石油大学所属单位名义在校内外举办非学历教育(含培训)。
依据《规定》第十条“高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依据《办法》第十条“面向社会招生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部门须向归口管理部门递交《西南石油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审批表》,经审批同意立项后,方可开展招生等后续工作。”各单位在进行招生、组织举办条件等工作前应经管理部门批准,各单位在向非学历教育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出借教室、场馆等教学资源前,请联系教学评估处核实该项目是否已在学校完成备案审批。对未经备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擅自出借校内资源。
依据《规定》第十条、《办法》第十条,所有非学历教育均应事前申请、审批。即日起凡事前未备案的,事后不再补充备案,因未备案产生的后果自负。
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办法》要求举办非学历教育,如发现校内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将依据《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办学过程中若有触犯法律法规情形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非学历教育监管是学校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皇家永利秩序和 学校名誉。感谢支持!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2380;邮箱:202099010155@swpu.edu.cn)
教学评估处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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