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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0日    作者:    审核:    编辑:光伏研究院    浏览:[]

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西南石大教 [2017] 5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西南石油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各种考试。在校学生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处分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深刻认识错误的,可视情节酌情缩短处分期限,但留校察看不得少于9个月,其他处分不得少于6个月。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办法及程序按《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违纪、作弊累计达到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考试违纪、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无效,取消其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违规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由此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宣布其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并由学校予以撤销。

第二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一般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2、考试过程中擅自互传考试用具(笔、尺、计算器等); 

3、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口试抽签后,未到指定地点答题; 

5、其它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较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规定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或安排; 

2、正式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书包、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教材、参考资料、通讯设备、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放置到指定地点; 

3、考试中,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证件、身份等提出质疑,学生拒不配合;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6、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擅自离开考场; 

7、伪造证明材料申请缓考; 

8、其它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

1、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但能在一小时内主动交回; 

2、未到规定允许交卷时间而强行交卷离开考场;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书写特殊信息;

4、其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中被查实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尚未构成作弊的;

2、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

3、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且未能在一小时内主动交回; 

4、在试卷上书写谩骂、侮辱性语言; 

5、无理取闹,严重干扰监考教师执行考务或有其它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6、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贿赂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7、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下,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8、其它特别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舞弊),并给予记过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2、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3、互打暗号、手势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 

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借机向考场内考生透露试题答案; 

5、其它一般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严重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舞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以及其他可以观看或接触到的地方写有或者放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纸条;

  (2)在试卷中夹有或试卷下垫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纸条;

  (3)在文具盒、笔袋、允许携带的证件、计算器等考试用品中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纸条;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4、传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 

5、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称其它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事后查实的; 

7、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8、勾结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其实施作弊; 

9、其它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舞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包括但不限于对试卷拍照、录像,发送、接收、搜索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等;

4、使用通讯设备协助他人作弊;

5、组织作弊;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7、已构成考试作弊,不配合调查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8、其它特别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要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该生考试,当场收缴、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个人物品等予以暂扣,并及时报告考试组织单位,同时如实填写《西南石油大学考生违纪、作弊记录》及试卷袋上相关内容。《西南石油大学考生违纪、作弊记录》是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2、要求考生如实填写《西南石油大学考生违纪、作弊情况自述》。考生拒绝填表的,由监考教师说明情况,并由巡考人员签字见证。

3、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西南石油大学考生违纪、作弊记录》、《西南石油大学考生违纪、作弊情况自述》、学生试卷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考试组织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学院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做出书面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最后处理决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但须邀请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到场见证,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名;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日,期满视为送达。对未成年人的处分决定同时送达其监护人。

  第十八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本人档案和大学生诚信档案,并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等。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按《西南石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校外人员涉及本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学校记录其违纪、作弊行为,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并由学校出具公函,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原《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西南石大教〔2016101号)修订,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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