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皇家永利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皇家永利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由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皇家永利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涉及学院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等选拔任用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研究提名、党政联席会议作出任免决定。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组织员、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 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 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 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党总支)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党总支)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由组织委员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形成书面材料,内容一般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参会人员。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议事决策
(一)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
(二)学院党委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学院党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根据议题内容,非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四)学院党委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五)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表决的事项以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六)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七)学院党委会议由基层党务干部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要归档备查。
(八)对未能出席学院党委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起草纪要送阅。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九条 凡属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学院党委会议决策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学院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坚持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应保密的学院党委会议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坚决防止泄密。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按照党务公开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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