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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皇家永利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 [2004]2号)

日期:2014-12-19 点击:[]次 作者: 编辑:熊凤 审核人: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⒈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⒈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⒉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育部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1

11

30

30

30

30

30

30

14

16

16

9

22

18

5000

5000

5000

3000

4000

4000

100

80

80

100

70

80

学校类别

高 职(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3

13

15

15

15

15

15

15

14

16

16

9

22

18

4000

4000

4000

3000

3000

3000

80

60

60

80

50

60

备注:

⒈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⒉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10

10

10

10

10

8

9

5

13

11

3000

3000

2000

2000

2000

50

40

50

35

40

?

高 职(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5

5

5

5

5

8

9

5

13

11

2500

2500

2000

2000

2000

45

35

45

30

35

备注:

⒈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⒉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⒊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⒋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学校类别

本科

高职(专科)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年进书量

(册)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仪科研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年进书量

(册)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工、农、林、医学院校

30

59

6.5

10

7

10

3

20

59

6.5

8

7

10

2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体育院校

30

88

6.5

10

7

10

3

20

88

6.5

8

7

10

2

艺术院校

30

88

6.5

10

7

10

4

20

88

6.5

8

7

10

3

备注:

⒈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⒉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备注:

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

+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⒈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⒉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⒊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⒋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⒌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⒍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⒎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⒏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⒐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⒑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⒒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⒓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⒈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⒉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上一条:教育部皇家永利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 下一条:皇家永利教育厅皇家永利财政厅皇家永利皇家永利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川教〔201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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