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
西南石大科〔20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学校科技管理自主权和法人主体责任,区别科技工作和公务活动,探索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实体化建设、运行和管理模式,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绩效,依据国家、皇家永利“放管服”等相关系列改革政策、意见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全面深化改革和“双一流”学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各级财政科技计划、国际科技组织(非企业)、国内外企业(非政府、非国际科技组织)和学校立项建设的实验室、研究院、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协同中心、科技园、基地、共享服务平台、智库及创新联盟等。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国际科技组织等资助立项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
B级:包括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国家级协会等资助立项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
C级:包括A、B级以外所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
第三条 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对外唯一管理服务职能部门为科研处;对内校级组织管理服务职能部门为科研、设备、人事、国合、财务处等。学院(含国重室、南充校区等,以下统称学院)实施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二级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主要任务
第四条 校、院级管理职责:
1.成立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科研处。
2.制订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申报、评审及建设规划。
3.推荐、聘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行政管理人员和学术委员会。
4.推动、实施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实体化建设和安全保障。
5.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绩效评价、考核和验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职责及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推荐、聘任行政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保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规范、安全运行。
2.凝练研究方向,聚集、培养和引进研究人员,组建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团队。
3.围绕国家、行业及区域重大科技前沿及优秀文化传承创新等重大需求,积极申报并承担科技项目,开展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知识创新与产学研结合,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产出引领性、原创性、代表性科技成果,推进“双一流”学科建设和发展,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社会知名度,实现科技资源全面开放与共享服务。
4.积极撰写高水平论著,积极申报发明专利、著作权和科技奖励,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让和转化。
5.接受绩效评价、考核和验收。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各级财政科技计划、国际科技组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依托西南石油大学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申报与立项,按照其管理办法、通知或联合共建协议等执行。
第七条 学校依托学院建设的研究院、中心、所申报与立项,由科研处根据学校科技发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学院申报,经专家组(由校内外专家5-7人组成)评审后,报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立项建设。
第四章 建设、运行与支持
第八条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常规建设与运行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任务书或联合共建协议等执行:
1.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2.一般设置3-7个研究方向。
3.行政负责人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聘任,其主要职责是审定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研究方向、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及开放基金等。C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可不设置学术委员会,其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院教授委员会等代行。
第九条 落实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分期分批地实施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实体化,按照人事、财务、设备、国资处等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1.对国重室和条件成熟的校级研究院给予行政级别认定,设置行政和固定研究人员岗位,适当分配研究生招生指标,合理配置实验室用房等。
2.授权条件成熟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开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校内测试分析”等科研服务,其收入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3.以财政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企事业单位经费、校级科研经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和校内测试分析费等多种来源方式,实施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差别化的年度建设运行费资助,主要包括日常运行费(不超过20%)、对外开放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4.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安全管理和保障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5.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产出成果应标注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名称(编号)。
第五章 绩效评价、考核与验收
第十条 各级财政科技计划、国际科技组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依托西南石油大学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绩效评价、考核与验收按照其管理办法、通知或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校、院级研究院、中心、所实行年度、聘期绩效综合性、分类评价考核机制,按照人事处、科研处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南石油大学科研基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西南石大科〔2015〕1号)自动废止。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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