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校内各二级单位按通知和《指南》要求,组织教师或相关机构常年自由申报(在线填写完成后应及时通报科研处2339,2097)。
杨兆中 2014.11.19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皇家永利组织申报2015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的通知
高新区科技局、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科宣局,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六大工程,推动省委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成都市“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以及2015年重大科技工作部署,我局编制了《2015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并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申报项目分属六大工程共14个类别(详见指南)。
二、申报要求
(一)须符合各类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二)每个申报单位(高校、科研院所除外)限申报当年同类别项目1项。
(三)目前承担有市级科技项目且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与未结题项目类别相同的项目。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申报人(项目负责人)通过“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 kjxm.cdst.gov.cn)实行网上申报。
(一)申报身份获取
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登录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需再注册。
(二)项目填报和审核
项目负责人登录申报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根据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经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服务窗口审查后,项目负责人打印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联合申报需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三)项目推荐和报送
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查盖章后,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报送至市科技局服务窗口。
四、申报时限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详见指南)。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1月17日
2015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目录
一、企业能力提升工程
(一)战略性新兴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申报指南··············· 1
(二)研发机构资助申报指南··················································· 6
二、产业升级牵引工程
(三)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13
(四)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报指南··········································· 15
三、区域创新示范工程
(五)创新驱动发展试点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18
四、校院地协同创新工程
(六)技术交易补贴申报指南 ··············································· 22
五、科技人才发展工程
(七)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指南···································· 26
六、创新环境优化工程
(八)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指南 ······································· 33
(九)科技金融资助申报指南 ············································· 44
(十)科普基地资助申报指南 ············································· 52
(十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申报指南·································· 57
(十二)专利资助申报指南·················································· 60
(十三)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申报指南 ···································· 65
(十四)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70
指南1
战略性新兴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研发
补贴申报指南
一、资助类别及条件
(一)战略性新兴产品
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其中:
1.技术创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软件、光机电、信息安全)、高端装备制造(含轨道交通、航空与燃机、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含页岩气)、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技术、都市现代农业等领域。
(2)产品技术上有创新性和独占性,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为在本行业或领域中的关键产品并能带动产业相关联产品发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相应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权益清晰明确;质量可靠并通过市级(含)以上权威检测机构检测。
(3)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不超过三年,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未来3—5年内产值或销售收入可望达到数亿元以上或有可能成为新的市场主导产品;承担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品牌核心价值高。
(4)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中心)和稳定的新产品研发团队,在创新投入、研发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2.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和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数字娱乐、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领域企业,集成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发服务产品,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
(2)产品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盈利模式清晰,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在爆发力,社会效益显著;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权益清晰明确;产品投入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或关注。
(3)产品进入市场不超过三年,服务的用户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在本行业或本区域具有重要影响力或知名度;建立了产品技术支撑团队和运营推广团队,在运营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二)重点新产品
指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等三次产业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所形成的产品。其中:
1.技术创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成都市先进制造业、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2)产品近三年在我市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
2.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集成应用信息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
(2)产品近三年在我市首次开发成功,并开始为用户提供服务,经济效益潜力大,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盈利模式清晰、附加值高、宣传推广力度大。
二、资助额度
战略性新兴产品补贴经费100万元,重点新产品补贴经费2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项研发补贴,且战略性新兴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只能选择其一。
3.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开发的,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2)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3)所申报产品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两年内的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复印件;
(4)技术创新产品,另需提供:
①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②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③近三年的销售证明(如销售清单、销售合同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④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复印件;
⑤特殊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⑥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可证明;或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复印件(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⑦市级(含)以上权威机构检测(验)报告复印件(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⑧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产品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
(5)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另需提供:
①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②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③近三年的市场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如服务用户数量、服务收益等)(加盖企业公章);
④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
⑤行业或市场应用证明或资质复印件;
⑥用于支撑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技术、新手段的软件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申报时需出示有关复印材料的原件以备核对。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2
研发机构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类别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
包括以下几类:
1. 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2. 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 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4. 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
5.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指依托我市行业重点企业建设,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科学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或者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吸收与再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工艺和装备,并能够为区域产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的研究开发实体。
(三)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
指在蓉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实验室。
二、资助额度
1.对新获批(授牌)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五类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资助。
2.对新授牌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
3.对新授牌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给予20万元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
1.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第一依托单位,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纳税的企业法人和省部级管理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央企直接管理的在蓉科研院所(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
2.配套资助申请必须在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获批(授牌)后一年内提出。
3.同一机构在同一领域获批建设多类(个)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不重复支持。已获市级部门资助过的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不重复支持。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1.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蓉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事故;企业可以独立或者与高校院所联合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3.2014年1月1日之前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成都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重新申报、复审;
4.第一申报单位应为我市行业中综合实力强、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的重点企业,应至少满足以下2个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的产出投入比(主营业务收入/主管业务成本)在过去两年均不低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内行业平均水平。
(2)企业在川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全产业链的技术及系列产品。
5.有明确的工程技术研发方向并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术和产业发展政策;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制度。
6.具有工程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承担过国家、省部级、市级重大项目的技术带头人;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开发人员,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不少于3人,本科以上学历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配备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工程师、实验师(技师)或熟练工人队伍。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设备、工艺装备以及开发平台。
8.承担过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近三年承担市区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均已通过结题验收;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不少于6件;标准化建设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
9.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10.上一年度承接同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以及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等委托任务或自身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试验项目不少于1项。
11.与国内外高校院所联合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具有专门的企业导师团队和满足研究生培养的软硬件平台条件。
(三)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
1.第一申请单位应为企业。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企业应为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且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事故;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强的科技投入能力,上一年度企业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3.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专业方向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在所处专业领域应具有较高工程化研究开发水平,并能在合作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实验设备、人才、研发咨询等技术支持,在科研成果的转化方面给予合作企业优先权。
4.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应签署合作期限在3年以上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合作协议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有明确的战略咨询、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具体合作内容。
5.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建设在企业,并具备固定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拥有科研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人才队伍。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
1.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申请书;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国家相关部委的批复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3)其他资料。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1.成都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申请书;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2)依托单位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产负载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3)人才团队(技术带头人)资料(如:职称证明、获奖证明、发表论文等);
(4)依托单位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文件;
(5)依托单位与国内外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情况;
(6)其它证明材料(专利证书、项目立项文件、与高校院所合作情况等)。
(三)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
1.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申请书;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建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2)建设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3)建设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产负载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4)建设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合作项目协议(或合同);
(5)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团队主要技术带头人资料(如职称证明、获奖证明、发表论文等);
(6)建设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明细及证明;
(7)其它资质材料(如专利证书、项目立项文件等)。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并准备相关证明原件供现场查验。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3
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类别
第一批重点支持区域重点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研究项目。主要支持各区(市)县根据区域重点优势产业发展、重点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需求,开展的有关产业集群创新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发展和科技园区(基地)建设规划等重大经济科技问题研究。
二、支持额度
区域重点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研究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在蓉注册且独立核算、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研究能力的法人机构。
2.项目面向成都市各区(市)县、产业园区(基地)、创新创业载体以及科技服务专业机构征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并承诺原则上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申报单位须提供经费配套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
1.区域重点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研究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其他相关材料(如课题研究证明等)。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项目申报书需经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盖章。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4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新制定或者修订的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联盟技术标准:
1.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产品技术标准;
2.促进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光电、页岩气等关键技术领域产学研结合,有利于促进军民一体化的技术标准。
3.重要检验检测方法技术标准。
4.有助于促进成都市经济、科技、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公益性技术标准。
二、资助额度
1.国际技术标准
同一标准,国际技术标准资助总额为60万元,其中担任组长单位为40万元,参与单位20万元(主要参与20万元,重要参与10万元,一般参与5万元)。同一标准,如多家单位申请的资助额累计超过资助总额,则按照相应比例分配资助资金。
2.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联盟技术标准
国家技术标准 (万元) | 行业技术标 (万元) | 联盟技术标准 (万元) | |
第一承担单位 | 25 | 10 | 10 |
第二承担单位 | 10 | 4 | 4 |
第三承担单位 | 5 | 3 | 3 |
第四承担单位 | 2 | 2 | 2 |
第五承担单位 | 2 | 2 | 2 |
同一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资助总额为40万元,行业技术标准和联盟技术标准资助总额为20万元。如多家单位申请的同一标准,资助额累计超过资助总额,则按照相应比例分配资助资金。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主要用于技术标准研制成本的补偿。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者民营企、事业单位及协会、社团等组织。
(二)技术标准应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成都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被诉侵权及权属纠纷。
(四)应在获得国际、国家、行业和联盟技术标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资助的国际技术标准应当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技术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技术标准。
(六)申请资助的联盟技术标准应是由我市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利联盟等制定并经市质监局备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七)国家、行业和联盟技术标准资助申请单位须位列技术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
(八)系列技术标准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技术标准资助。
四、申报材料
1.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国际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明及中文文本);
(2)其它材料(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等)。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受理地址:草市街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
受理电话:86924832、86924834
指南5
创新驱动发展试点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主要是成都市内国家级科技产业化基地、重点科技产业化基地(园区)、区域特色产业(集群)以及校院地共建的环高校知识经济圈、高校科技创新产业园等。分“成都市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简称“示范区”)和“成都市创新驱动发展试点区”(简称“试点区”)两类。
(二)申报条件
1.示范区申报条件
(1)示范区建设发展目标明确,有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较为科学完善的示范区建设发展战略或规划。
(2)示范区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产业集聚达到较大规模,主导产业优势突出,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3)示范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部分主导产品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或取得国际认证,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形成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4)示范区内科技企业、研发设计和创新服务机构富集,重点领域建立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有功能完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中试基地,拥有适应示范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的各级各类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
(5)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制定了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了示范区建设工作机构,建立了相应的协同工作机制,并将示范区建设纳入中心工作加以部署和落实。
2.试点区申报条件
(1)试点区内产业布局较为合理,产业特色比较鲜明,有较为清晰的试点区建设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
(2)试点区应具备相应的产业发展基础,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区域特色优势,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3)试点区内企业、研发和创新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建设有相应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拥有与试点区特色优势产业相关联的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
(4)试点区所在地政府制定了促进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设立了试点区建设工作机构,建立了相应的协同工作机制,并将试点区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加以部署。
二、支持额度
示范区支持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试点区支持经费不低于600万元,按三个年度分期拨付。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管委会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类项目。
(三)已申报成功且项目未结题验收的单位暂不申报。
(四)申报区(市)县需承诺设立相应的配套经费(原则上不低于1:1,并纳入财政预算)给予配套支持。
(五)申报单位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要求,需明确专业运营机构作为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和资金资助单位。
四、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创新驱动发展试点示范区建设专项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试点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
(2)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单位配套经费的证明材料;
(4)其他反映专项实施条件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6
技术交易补贴申报指南
一、补贴范围及额度
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等相关领域内,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合同的行为。补贴对象为参与相关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
(一)输出方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或个人,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吸纳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中介方补贴:
1.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
2.对促成在蓉企业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3.对促成在蓉高校院所及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构,按“四技”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0.1‰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已享受第1、2项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
4.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
1.输出方是指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产生了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在蓉高校研发团队或个人。
2.吸纳方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引进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
3.中介方是指在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及其所属研发机构、专家团队以及在蓉企业科技成果实现转移转化,并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输出方补贴:
1.成都市高校院所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
(2)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加盖公章);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吸纳方补贴:
1.成都市企业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
(2)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加盖公章);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中介方补贴:
1.成都市中介机构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
(2)技术吸纳方相关情况登记表;
(3)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加盖公章);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每年3月审核。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7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类别及条件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注册创办企业并独立纳税企业,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二)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
1.创业资助
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蓉创办企业,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
2.创新服务资助
在蓉高校教师全职或兼职服务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在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
(三)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
我市企业在职人员在参与“联合培养计划”的高校相关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攻读工程博(硕)士。(“联合培养计划”是市科技局为支持我市相关企业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联合相关高校实施的市校企联合培养计划)
资助专业范围:
合作高校 | 资助专业 |
四川大学 | 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生命科学学院、化学工程学院的制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和生物工程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含高分子研究院)的材料工程专业 |
电子科技大学 | 电子工程学院的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的集成电路工程专业 |
西南交通大学 | 机械工程学院的机械工程专业,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的交通运输工程(运输)专业,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交通运输工程(设备监理)专业 |
西华大学 | 交通与汽车工程学院的车辆工程专业 |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 计算机学院和软件工程学院的农业信息化专业,管理学院和物流学院的农业科技组织与服务专业 |
二、资助额度
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对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按创业类、创新服务类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企业在职攻读博(硕)士人员按50%比例给予学费资助,在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后发放。
三、申报要求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
1.申报人为“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皇家永利“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在蓉高校院所和外地来蓉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
2.高层次人才在蓉或来蓉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3.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
1.高校院所创业资助
(1)申报人为国内外高校院所硕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科技人才。
(2)创办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
2.创新服务资助
(1)申报人为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蓉高校教师。
(2)高校教师服务企业经所在单位同意,且担任在蓉企业技术负责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
(三)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
1.申报人为我市企业在职人员;
2.攻读的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在市科技局确定的支持范围内;
3.申报人与所在企业签定有培养服务协议,并承诺取得工程博(硕)士学位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四、申报材料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
1.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2)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
(4)创新创业项目有关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明材料、复印的材料需加盖相应公章),按顺序装订。
(二)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
1.创业资助
(1)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②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③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
④创新创业项目有关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2.创新服务资助
(1)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②服务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创新服务证明材料(申报人所在高校相关机构同意或委派其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聘书或合作协议、服务企业期间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联合承担的各级科技项目、联合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
④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明材料、复印的材料需加盖相应公章),按顺序装订。
(三)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
1.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工程博(硕)士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参与“联合培养计划”的高校工程博(硕)士录取通知书;
(2)攻读工程博(硕)士学位学费缴费凭证;
(3)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定的培养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企业和个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提供必要的培养条件、申请人取得工程博(硕)士学位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等;
(4)申请人身份证;
(5)申请人建设银行储蓄卡;
(6)申请人所在企业与相关高校签订的人才联合培养协议或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非必备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其中: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高校院所人才资助(创业类)项目的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博(硕)士资助项目在每年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申报。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8
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包括创新创业载体和在孵企业。
创新创业载体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产业化基地。
在孵企业仅指在蓉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或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校院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新建的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企业。
二、资助额度
(一)对新建载体的资助
1.对新建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资助。
2.对新建的市级科技产业化基地,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3.对2014年认定的由在蓉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或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校院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建设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载体运营机构2014年度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等,比照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国家级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标准,给予等额的经费补贴;对上述载体内的在孵企业,其2014年度所缴纳的所得税,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给予等额的经费补贴。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对已建载体的补贴
每年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已建创新创业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产业化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要求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部分符合特定资助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在孵企业,要求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新建科技创业苗圃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3)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
(4)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2.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1]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4)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3.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2]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4.新建科技专业楼宇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科技专业楼宇所在的区政府明确了楼宇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
(4)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
5.新建科技产业化基地
(1)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规划的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的细分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2)基地所在的区(市)县政府与在蓉高校形成了合作共建的机制,制定了促进基地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统计指标体系,形成了政府引导下的基地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基地运营及管理机构。
(3)基地产业链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聚集,建立了产业(技术)联盟;可供企业入驻的场地面积达8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的骨干企业[3]不少于8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少于60家,并与骨干企业形成了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基地科技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
(4)基地拥有研发设计、科研条件、技术交易、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专业服务机构或平台,其功能与能力符合基地产业发展需求,并与产业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6.在蓉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或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校院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建设的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以及该类载体内的在孵企业
载体应同时具备:
(1)载体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2)载体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创新创业载体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新创业载体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在载体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
(4)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5)企业入驻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7.已建载体
(1)申报单位运营或管理的载体须为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或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
(2)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价优秀。
(3)新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当年不能申请已建载体补贴经费。
四、申报材料
(一)新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1. 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产业化基地)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必备材料);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必备材料);
(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必备材料);
(4)5家以上的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必备材料);
(5)申报单位自有资金或孵化资金使用的1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6)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
(二)新建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
1.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申请书;
2.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在蓉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或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校院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建设的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以及载体内的在孵企业
1.创新创业载体
(1)创新创业载体税收优惠补贴申请书;
(2)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④申报单位上一纳税年度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供提交材料时审核使用);
⑤申报单位上一纳税年度的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2.在孵企业
(1)创新创业载体在孵企业税收优惠补贴申请书;
(2)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企业与所在载体签订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表”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供提交材料时审核使用);
⑤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⑥由所属载体提供的入孵时间证明。
(四)已建创新创业载体
1.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
2.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1)新引进人才的证书、批文等复印件,新获得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证书复印件;
(2)新增孵化面积的场地证明材料,新增配套设施的购买凭证,现有公共设施维护升级的票据证明,新建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的场地、设备等证明材料;
(3)当年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项目的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承担单位、获取的支持额度等)及立项批文复印件,向“科创通”平台推荐“科创贷”、“科创投”、“科创币”的情况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推荐类别、最终使用情况等);
(4)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新增专利证书复印件;
(5)当年载体自有资金或孵化资金使用情况证明;
(6)当年载体开展或参与沙龙、培训、交流等创新创业活动的证明材料;
(7)载体获得的各类资质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其中:新建市级载体资助、已建载体补贴项目的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受理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9
科技金融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范围及额度
(一)天使投资补助
1.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给予其所获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由创投机构投资和引进并入驻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的市外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按投资额给予10%、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补助。
2.天使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补贴
对天使投资人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额相对应的个人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的补贴支持。
按其个人投资额相对应的个人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市级地方留存部分给予补贴。
(二)债权融资补助
1.信用评级补助
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其参与信用评级给予经费支持。
给予企业实际发生信用评级费用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的经费补助。
2.担保费补助
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通过社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其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经费支持。
给予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3.贷款利息补助
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通过信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经费支持。
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对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我市中小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经费补贴采取分阶段拨付: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证券机构辅导,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变更的,对其发生的股改费用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贴;企业实现成功挂牌上市的,对其发生的挂牌费用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对企业参加科技与专利保险给予经费支持。
对购买市科技局确定的当年度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首年按其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1.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在8年以内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2)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
(4)自获得天使投资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2.天使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补贴
(1)申报人为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服务的天使投资人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2)天使投资人在实施天使投资后一年内,应申报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
(二)债权融资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2.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四)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企业,拥有成都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科技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运用科技与专利保险工具支持的企业。
2.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3.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一)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1.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1)成都市天使投资创业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天使投资分析报告(投资机构通过对企业的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做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等);
②申报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申报时上一个月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④申报企业与投资机构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⑤企业获得投资的银行进账单;
⑥投资机构信息登记表;
⑦其他有关材料。
2.天使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补贴
(1)成都市天使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成都市天使投资者个人情况备案表(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天使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
③被投资企业股东年度分红或股权转让相关证明文件;
④其他有关材料。
(二)债权融资补助
1.信用评级补助
(1)成都市信用评级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评级费用发票等材料;
③其他有关材料。
2.担保费补助
(1)成都市担保费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到帐相关凭证;
③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收据;
④企业办理(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通知书等;
⑤其他有关材料。
3.贷款利息补助
(1)成都市贷款利息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申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相关凭证和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企业向银行偿付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
②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
④企业办理(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通知书等;
⑤其他有关材料。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1.完成股份制改造补助
(1)成都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完成股份制改造)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其他有关材料。
2.实现成功挂牌交易补助
(1)成都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成功挂牌)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确认函(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申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其他有关材料。
(四)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1.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正式保单(加盖企业公章);
(2)银行贷款证明(融资类保险必备)(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材料:保费发票、保险清单、保险方案等。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
四、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受理、分批审核。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10
科普基地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通过对在蓉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潜在的科普资源进行科普化改造,经命名后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技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科普场所。
二、资助类别及额度
资助分为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和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即对当年新申报并且符合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载体建设经费资助;对已获得“成都市科普基地”命名,并且在加大科普资金投入,完善科普活动设施,丰富科普资源,开展特色科普宣传、教育等科普工作中成效显著的科普基地,根据活动开展情况经综合评审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普活动经费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
1.申报单位为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愿意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2.科普主题突出,科普项目资源丰富,能够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科普服务等作用。
3.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科普设施能够满足向公众开放的需要,拥有科普展示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4.重视科普工作,有科普工作计划(规划),有专(兼)职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5.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二)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
1.申报单位为上年度前已获得“成都市科普基地”命名的运营单位。
2.健全科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队伍,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科普基地对外开放、人员管理、活动档案等制度,积极开展科普基地间的学习交流,科普工作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3.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4、科普活动设施进一步完善,科普作品、书籍、微电影等科普资源进一步丰富,科普主题更加突出,科普能力进一步提升。
5.主动向公众开放,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特色科普活动成效显著:
(1)充分向社会公众开放。利用广告、现代媒体以及在街道(社区)、周边道路设置明显引导标识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外开放推介活动。科技馆、博物馆、动(植)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科普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采用预约方式接待公众参观体验的科普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50天,接待参观团队不少于30个,或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收费的科普基地对未成年人和有组织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预约参观团队实行免费开放或半价优惠。
(2)积极主动开展科普互动活动。每年组织开展科普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乡镇(街道)、村(社区)或联合开展科普宣传、讲座、论坛等互动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主动开展科普活动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3)开展特色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结合自身实际,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对全市科普基地建设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等。
6.申报单位注册地和科普载体建设点位不在同一区(市)县的,通过建设点位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四、申报材料
(一)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
1.成都市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科普展教场所、科普资源的图片、文字介绍;
(2)已获得有关命名的证明文件或图片;
(3)科普基地有关管理及安全制度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
1.成都市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上年度科普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2)上年度科普基地进学校、进社区及开展互动活动等各类科普活动的总结(附上活动简报、图片、签到表等佐证材料);
(3)上年度科普基地制作的科普产品(列表并附上相关图片、视频、宣传资料等);
(4)上年度科普基地增加的科普资源名称、数量及介绍(列表并附上简介及图片);
(5)收费的科普基地对外公布的门票优惠文件和政策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11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皇家永利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和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获批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我市相关单位,包括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域和园区。
二、资助额度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1.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
2.对皇家永利知识产权局牵头新评定的“皇家永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
3.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域和园区
1.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等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区(市)县,在试点示范期间新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试点单位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示范单位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实施“皇家永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工业园区,在试点示范期间新承担皇家永利知识产权局的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试点园区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示范园区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企业,或试点示范区(市)县、园区所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试点示范区(市)县、园区的资助由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项目资金到位后三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3.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资助资金由企业在获得批文后,三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市级示范企业资助资金由企业通过复核后,三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4.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两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四、申报材料
1.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申请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皇家永利评定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文件,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复核结果认定文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与试点示范区(市)县、工业园区签订的项目委托协议及资金到位证明;
3.申请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委托个人办理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申报时,复印件须出示原件。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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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12
专利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1.企事业单位(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下同)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下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2.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二、资助标准
(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1000元/件的资助;
2. 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
3. 对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10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4000元/件的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 同一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的资助;
2. 同一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的费用(含申请、登记、印刷费,不含年费、专利申请代理费)实际发生额给予不高于500元的资助。
(三)对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
(单位:元/件)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 美、加、日、韩 及欧洲国家 | 其他国家 | ||
职务 | 非职务 | 职务 | 非职务 | |
发 明 | 30000 | 8000 | 15000 | 4000 |
实用新型 (类似) | 10000 | 4000 | 5000 | 2000 |
工业品外观设计 (类似) | 5000 | 2000 | 3000 | 1000 |
(四)资助额度要求
1.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资助;PCT申请国际阶段已接受资助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阶段不再给予外国专利申请资助。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2. 同一个人或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只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2.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3.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4.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获得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5.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6.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皇家永利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四、申报材料
1.专利资助申请表;
2.证明材料(复印件):
(1)中国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
获得授权专利的,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
(2)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该受理通知书是相应的外国专利审查机构网站公布的受理通知书的截图)、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的证明材料,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及中文译本(加盖单位公章)。
3.权利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企业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社团提供上一年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并提供原件与之核对。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受理地址:草市街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
受理电话:86924832、86924834
指南13
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独立外资研发机构
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2.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
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
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知名企业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在蓉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新获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参与国际大科学和大工程研究计划,承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申报要求
(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申报单位为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2)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3)研发机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有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有研发经费保障;
(4)研发机构总人数在20名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5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70%以上。
2.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外资独立法人机构;
(2)在蓉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研发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3)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4)与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工作,建立了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成果确定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1)申报单位为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2)合作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3)我方参与单位具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基础条件、科研实力和人才团队;
(4)国外参与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在所在行业具有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5)合作双方应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6)合作双方科研设备和信息共享,研发经费联合投入,开展人才培养和互访交流;
(7)合作项目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产品或服务已有市场销售,且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8)申报项目已获得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以及获得国家和皇家永利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申报单位为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三、申报材料
(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成都市外资研发机构资助申报表;
2.申报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1.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
(3)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三)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1.成都市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合同书;
(2)科技部相关批文(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配套资助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不需另加封面),用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
四、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其中:外资研发机构资助、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14
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一、课题支持领域
1. 科技体制改革探索:市场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改革措施和实现路径研究;体现市场导向的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研究;构建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研究;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探索;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研究;面向市场应用和成果转化的校院地协同创新研究,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研究。
2. 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机制研究;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研究;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研究;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机制研究;建设科技服务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资源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机制研究等。
3. 产业转型升级:深化重点产业技术路线图研制和运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研究;推动传统优质产业技术升级和高端发展研究;推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建设国家现代服务业区域中心研究;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研究等。
4. 区域创新示范:深化国家级示范区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研究;加快建设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研究;科技支撑县域经济转型发展提质升位路径研究;区域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研究;共建科研载体模式及路径研究;成都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协同创新研究等。
5. 院校地协同创新: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体制机制;校院地共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研究;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研究;构建校院地协同创新平台研究;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路径和模式研究;面向成都特色优势产业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新路径研究;加快发展新型产学研机构建设研究等。
6. 科技人才培育:成都科技人才状况及改进路径方式研究;成都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问题研究;成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激励政策研究;面向“产销对接”的成都创新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培育研究;建设成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创新人才特殊政策研究;高校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成都科技人才发展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研究等。
7. 创新环境优化:深化成都科技孵化培育体系建设研究;健全成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完善科技惠民服务体系研究;围绕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相关问题研究;建设知识产权强市路径研究;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审查协作中心智力和服务优势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研究;发展成都科技服务业研究等。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在蓉注册且独立核算、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项目选题原则属于本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成都市情,突出重点,研究方向和成果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可操作性和一定超前性。不支持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法与制度等。
3.课题组应由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专家、学者和具有成果推广应用条件的部门共同组成。鼓励以课题组为单位,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联合申报。
4.课题主要负责人必须参与课题研究、评审答辩及日常管理调度等活动。课题主要研究人员要具有知识的互补性和研究专长的协调性。
5.项目申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6.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7.已承担市科技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超期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软科学项目。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2)其他相关材料(如课题研究证明等)。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
四、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1.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2].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③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
[3].骨干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经认定的在蓉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②主导产品符合基地的产业特色,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上一条:皇家永利申报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2015年度课题的通知 下一条:皇家永利申报“皇家永利法律进高校”校级专项基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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