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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新闻来源:     审核:文磊编辑:李丽君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皇家永利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以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皇家永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非剧毒化学品;

2.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3.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4.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等。

第三条在本细则中,易制毒(爆)化学品、爆炸品和根据情况认定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的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学校实际,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也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实施全程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办理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证等手续。

2.保卫处负责指导和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进出校园和校内运输的安全管制工作,并负责协助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对外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各使用单位必须逐级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并经常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及突发事故演练。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在职人员作为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核备案、存放与使用监管、废弃物处置组织、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各实验中心(含科研团队)、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中心(室)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中心(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负责培训、督促操作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本实验中心(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台账记录及本实验中心(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落实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学生使用,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通过“西南石油大学物资采购系统”进行申报、采购及管理。有特殊需要的普通化学品在审批通过后方能自购。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过程(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除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和危险化学品使用条件的达标认定。

第九条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同类型的化学品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目前学校没有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购买和使用。

2.购买易制爆化学品的,需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购买方按要求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扫描件及相关申请材料上传至“物资采购系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3.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方需在每月25日之前完成危化品的线上申报,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月根据平台自动生成的《西南石油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单》中易制毒危化品的申购总量完成公安部门的申报备案工作,下一个自然月执行采购。

第四章 存储管理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应按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库房或专用储存柜内,根据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分类分项存放,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腐蚀、防爆、防火、防漏、防盗等设施。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易燃易爆储存柜内,不得混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柜)存放。

5.走廊等公共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张贴在醒目位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分类和标签信息;

2.物理、化学性质;

3.主要用途;

4.危险特性;

5.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易制毒(爆)化学品储存柜须上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应遵守公安部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配备符合要求的储存柜。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离开实验室。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物应保持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急救医疗用品等。

第十四条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类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或20kg。

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40L一瓶,低于20L的可放置2瓶),其他气体每间实验室存放同类气瓶不超过2瓶。

第五章 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要求,对进行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且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相关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向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领用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须按要求做好领用记录。当日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须返回保险柜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做好相应记录。

对于管制类化学品,领用时须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丢失、被盗、误领、误用,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使用时须按要求做好使用记录。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建立专用台账,且台账至少保存两年,以便备查。

第十七条使用高危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危险实验、危险化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SOP),上墙或便于取阅,相关实验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实验,除此之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

1.对于产生有毒和异味废气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在实验装置尾端配有气体吸收装置,实验过程中,操作人员穿戴的防护用品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与实验内容的安全等级相匹配;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并远离热源、火源;

3.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通宵实验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并有事先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实验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均须按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规和《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管理。实验室须配备化学实验废弃物分类容器,进行分类收集与存放(应避免易产生剧烈反应的废弃物混放)、贴好标签,加盖密闭。

对于危险性大的废弃物,要独立包装,标签信息明确。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定期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院(系)安全管理员组织人员将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地点,并配合完成装运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非法生产、采购、使用、转让、贮存、运输危险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西南石油大学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与计划采购、领用实施细则》(西南石大设[201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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