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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材料购置计划执行管理补充规定

2015年01月14日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设备和材料采购行为,适应省政府采购的需要,加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简化办事流程,保障预算资金的在当年内顺利执行,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执行对相关管理作如下规定:

1、需购置的物资属材料还是设备,类型界定单位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对不好明确分类的材料,采购和验收前提前咨询确定类型,按相关政策进行归类采购和验收。

2、横向科研项目购置材料费,单张发票额度在1000元以下零星材料由使用单位实验室负责人验收签字,项目负责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张发票额度≥1000元以上的材料由供应科进行验收,单张发票材料费用≥1万元以上签订合同。

3、非科研项目(行政经费、质量工程、国重运行费、大精设备收费、校内测试分析)等经费购置材料,原则上由供应科代购,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后委托使用单位自购,并由供应科验收。批准自购材料金额单批≥1万元的二级单位需与供应商签订购置合同。

4、校医院自筹经费、校友总会基金在设备采购政策方面可以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5、除中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购置专项项目外,各单位在学校财务处当年正式下拨各项目预算之日起1个月之内的时间以前,填报并提交当年设备采购计划,在此之后提交设备采购计划纳入下一年计划。

6、为了适应批量政府集中采购要求,科研经费购置设备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每年4月底前报上半年计划和9月底前报下半年采购计划,9月后提交的设备计划纳入下一年采购计划。

7、2015年1月1日起,各项目预算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申请一旦批准进入采购流程,将购置经费按计划数转入学校设备购置经费,待执行后进行最终核算。

8、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此规定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科研处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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