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全面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西 南 石 油 大 学 文 件
西南石大设〔2014〕11号
★ |
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
全面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各学院(中心):
为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给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创造条件,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空间,学校将推进实验室全面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皇家永利实验室开放管理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和管理
1.全校所有教学实验室、校内实习实训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学科科研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等(以下统称实验中心(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充分发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实施开放。
2.实验室开放由主管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调,学院和各实验中心(室)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开放的时间一般至少每个月更新一次,各实验中心(室)应当在每个月的第四周将下一个月本室开放的范围、时间、内容和具体组织实施办法等向师生公布,对不好确定开放信息变化大的实验室应每周五之前公布下周开放信息,为开放实验提供优良服务。
3.为配合实验室全面开放管理,学校拟建“实验室开放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各实验室根据建设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1) “实验室开放管理系统”建成前,各实验中心(室)采用人工申报审批的管理模式,学校将公布各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的电话、实验室网站、实验室开放形式等,供师生参考。申请人填写《实验室开放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做好开放原始记录,学期末,填报《实验室开放情况统计表》,为工作量核算提供依据;
2) “实验室开放管理系统”建成后,可通过网络在线预约、审核、安排实验、完成情况,并通过考勤系统对开放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统计。
4、各实验中心(室)要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根据实验内容的科学性及难易程度,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准备好防范措施并警示学生。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申请独立实验、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学生,必须经过实验室或中心安全培训和考核后,方能进入实验室。
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1.开放时间
1) 全天候预约开放:全校所有类型实验室需计划部分实验房间全天候预约开放,以满足创新性实验的需求;
2)定时开放:全校所有类型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公布可开放的时段,供师生进行短学时的实验;
3)定期开放:全校所有类型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可在某一时期(连续1-2周)集中开放的实验室。
2.开放内容
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开放实验室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具体形式如下:
1)要求各实验中心(室)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制定一批浅显易懂的趣味性实验项目,学校按开放实验普通项目进行资助。
2)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在完成计划内实验项目的前提下,自主预约课前预习、课后重做以及选做教学大纲内的选开实验项目;
3)学生在开放实验室中进行大学生课外开放实验项目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4)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或结合社团活动等,自带实验项目,在实验室中自主完成实验;
5)学生申请加入科研实验室直接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研究,在实验室里完成教师科研课题某一方面的实验内容。
无项目资助的本科生申请开放实验所需耗材由实验室免费提供,有项目资助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开放实验所需耗材由项目承担。
三、激励与保障机制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学校将优先支持开放效果好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对未实行开放或开放效果不好的实验室,学校将从严控制新的投入。
2.改革实验室室工作人员管理模式,合理设置实验室管理工作岗位,鼓励研究生进实验室助管,实施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保证实验室全面开放人员实际需要。
3.实验室实施全面开放管理,根据核算的实验室开放工作量,包括面对学生开放和指导青年教师过“实践关”等,学校将予以一定的专项资助。
4.实验室开放所需耗材等经费纳入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核算。
5.将实验室开放纳入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范畴,把实验室开放工作水平作为二级学院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6.建立实验室开放投诉机制:实验室在公布开放时间段内不受理用户预约,被投诉超过3次,并经核查属实的,将对被投诉单位进行全校通报,并在工作量核算时调整下浮一定比例;用户预约成功后,学生必须按时到实验室开展实验,超过2次预约成功后又无故缺席的,今后将不再受理其预约申请。
7.学生在实验室期间需爱护仪器设备,并按正规操作流程进行实验,如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坏,按西南石大设[2013]4号文《西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执行。
四、附则
各实验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办法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更新时间: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