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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供稿:西南石油大学        编辑:王永友        审核:卢聪        日期:2022年05月18日        浏览:

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止产生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和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和液态废弃物。这些废弃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也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以上两类统称危险废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危废的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实验室废物的管理规划;

3.负责与相关环保部门接洽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手续;

4.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与签订;

5.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6.负责学校危险废物暂存库库房的日常管理;

7.负责组织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转运等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认真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应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等各环节的相关知识和要求。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的实验室要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实行严格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危废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八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物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且无破损的收集容器或包装(如废液一般放入PE桶内),对本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的废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将液体危险废物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九条 盛装液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大小一般选用20L或者25L,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盛装废液不超过容器总容量的80%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或装置上张贴危险废物标签,标明其中危废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将废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并加以标注。空试剂瓶按塑料和玻璃材质分类包装,瓶内须不留残液残渣。破碎玻璃试剂瓶和玻璃器皿需单独包装。

第十三条 在学校没有统一收集处置之前,各相关单位、各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物近距离存放。对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各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楼道内;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管理;

3.实验室内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区域不能设在地下室空间,危废暂存区使用黄色警示线与实验区分开,且必须有警示标识,做好通风、隔热、避光、防盗、防爆、防静电、防遗洒泄露、应急喷淋等技防措施;

4.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在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转运实验室危险废物时,需安排认真负责的师生。到场办理的师生需根据工作人员的指示进行合理合规存放,如错误存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情节追究实验室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危险废物处理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第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在危废回收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本单位实验室所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信息汇总后报送设备处,由设备处按国家及环保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处置。(具体上报方式由设备处发布通知决定)

第十八条 为减少环境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利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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