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校(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增强研究生的竞争意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石油大学皇家永利修订《西南石油大学奖助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南石大研【2014】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石油大学学校(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是由学校全额出资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的最高奖。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皇家永利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审核,受理对校长奖学金评审结果的申诉和答复处理等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研工部)(处),其职责是负责全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的组织、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由本学院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细则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每年评选20名硕士研究生和10名博士研究生(若条件不达标,指标可空缺),分别给予硕士研究生20000元/年.人的奖励和博士研究生30000元/年.人的奖励。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科研成绩优异,综合能力突出,全面发展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或成绩者;参评研究生的综合表现应得到学院领导、老师和同学的高度认可;同等条件情况下,研究生在全国“挑战杯”科技竞赛和创业大赛、全国性行业或学科领域的学术科技竞赛或实践活动、“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等重要国家和省部级奖励获得者参评时予以重点考虑。
5、参评对象需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培养计划所选课程(所有课程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不得有重修、补考记录;
6、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修业年限以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疾病、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校长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在研究生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评定,若“领导小组”认为候选人条件达不到评审要求,可仅评定出符合条件的人选,既定指标可空缺。
第十一条 参与校长奖学金评审的研究生可在同年度内申报其他类别奖助学金,但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优博培养对象除外),不再具备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学院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结合研究生学习、科研、社会服务、文体等多方面综合表现,认真审核研究生的申请,综合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校长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答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校长奖学金的名额,组织各学院推荐的候选研究生参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确定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学院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学院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实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对越级或不按程序申诉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长奖学金评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奖学金转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学校向获奖研究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由校长在荣誉证书上签字并颁奖,同时记载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获奖学生应为研究生中的优秀代表,若研究生在获奖后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或学习态度不端正,或酗酒闹事参与赌博等违反校纪校规的不良行为,被举报查证属实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考虑到各培养学院和各学科情况各异,允许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但评审细则不得低于或有悖于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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