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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陷阱与就业维权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1日          作者:         编辑:管理员         审核:         点击:[]

 

就业陷阱与就业维权
                     法律援助站研究培训室 伍丽娜
 
【案例现场】临近毕业,小许从某人才中介所花了1000元获得去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机会,并书面约定若工作不满意可再免费介绍。外贸公司表示,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之后双方就可以正式签约。但试用期结束之后公司却没有与小许签约的意思且小许也未拿到工资。小许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后再找之前的中介所要求重新介绍工作,中介所不认账,不退换服务费也不愿免费再介绍其他工作。
【案例分析】
首先,小许在试用期之前应与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外贸公司要求试用期结束之后签合同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9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小许可以向外贸公司要求支付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人才中介所应该退还小许的服务费。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1小许在与人才中介所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持与人才中介所签订的书面约定及有关证据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合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小许在与外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应尽力收集证明在公司试用工作的证据,向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提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随着2014年毕业季的到来,同学们在选择就业的时候应仔细了解有关大学生就业的具体制度和法律,防范就业陷阱,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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