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编辑: 审核: 发布:2019年09月10日 浏览:次 |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皇家永利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 财政部皇家永利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皇家永利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皇家永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档案转入皇家永利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审核、申诉的答复处理等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组织、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由本学院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组成情况、评审细则需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年。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能力突出,全面发展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或成绩者;在全国“挑战杯”科技竞赛和创业大赛、“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全国性行业或学科领域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或实践活动、重要校级竞赛活动中获得突出奖励者参评时予以重点考虑。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期刊应为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2)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3)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4)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成绩优异;
硕士生一年级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要求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一年内取得突出成绩;硕士二、三年级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5.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6.参评对象需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培养计划所选课程(所有课程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不得有重修、补考记录;
7.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疾病、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指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各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
第十条 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对象为各年级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同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并资格审查→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确定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皇家永利教育厅审核汇总→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对越级或不按程序申诉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教育部批准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名单报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奖学金转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获奖研究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学校视其情节对该生所获国家奖学金实行暂停、终止、补发或追回等措施:
(一)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暂停发放者,待其复学后,根据具体情况补发或重新评定;
(二)评定后办理退学手续者,终止发放奖金;
(三)新生评定后半年内退学的,终止发放,若已发放则追回奖金;
(四)评定后经查实申报材料存在不实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止发放,若已发放则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考虑到学院和学科差异,允许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但评审细则不得低于或有悖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学〔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