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编辑:hgyzyw 审核: 发布:2020年01月01日 浏览:次 |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皇家永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皇家永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皇家永利教育厅等六部门皇家永利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皇家永利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要求,结合皇家永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皇家永利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皇家永利全日制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两校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南充校区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所在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分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宣传、组织和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皇家永利皇家永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指导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7.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孤儿,且无经济来源、无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5.特困供养学生;
6.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因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9.其他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孤儿,但有固定亲友长期资助;
2.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3.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严禁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如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或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3.无特殊理由,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因家庭购买商品房、私家车等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
6.不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7.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形。
第十四条 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每年春季学期结束之前,学校、学院启动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向在校学生发布通知,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有关事项,开展资助政策宣传。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实填报《西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和《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以下简称《量化测评表》),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特殊群体或有关家庭经济特殊情况的佐证材料,并须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及上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若有下列情况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孤儿学生须提供当地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3)烈士子女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4)优抚家庭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5)父母为残疾者,需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6)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需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8)高中阶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大一新生,需提供高中学校开具的获助证明;
(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特殊情况的佐证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填写、提交《认定申请表》和《量化测评表》;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除填写、提交《认定申请表》和《量化测评表》外,需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现状。
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而主动提出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认定工作组核实相关情况后,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查确认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量化测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及时通知材料不齐、情况描述不清、信息不准确的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与申请人面谈了解情况,并做好访谈记录;遇特殊情况可开展深入调查或进行家访,也可通过函询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地方政府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仍然要求参与认定的,须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特别说明。原则上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认定。
根据《量化测评表》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计算,初步判断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民主评议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由辅导员带领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以量化测评初步判定为基础,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日常消费、现实表现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和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议名单和困难等级,填写评议建议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量化测评得出的初步判断仅作为民主评议的基础和参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民主评议小组掌握的实际情况,民主评议小组集体决议后可进行必要、适当的调整和修正。民主评议后,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布民主评议初步结果。对提交了认定申请但未通过认定的学生,辅导员应做好沟通工作。
民主评议会议须80%以上成员到会,会议须由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主持,辅导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职时,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委派熟悉该项工作的老师参加并代行职责。会议召开前,应进行会前学习与纪律强调,并组织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订《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履职承诺书》。评议会议讨论须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内容严格保密。
民主评议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一纸困难证明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等现象的发生。班级评议小组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班级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会议审核情况须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公示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要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学校该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电子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全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学院将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量化测评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学院审核认定记录等材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要帮助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并通过自身努力完成学业;要引导学生知恩感恩,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并在校园网或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布,收集、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西南石大〔2017〕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