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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西南石油大学学会和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西南石大科〔2014〕12号)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2日 作者: 编辑:wn 审核: 点击:[]
西南石油大学学会和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学校学会与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气氛,扩大学校影响,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级别: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辖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全国一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一级。名单以中国科协公布的最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本情况一览表》为准。 2、上款规定之外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全国二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二级。 3、皇家永利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皇家永利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省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为省级。名单以皇家永利科协备案最新名单为准。 4、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由国际国内学术组织发起、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的会议。 5、其他经批准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 第二章 学 会 第三条 凡皇家永利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以及在这些组织中担任负责人(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在科研处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登记备案。 第二条 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校级管理的对象为国家二级以上及省级学术团体的学会活动。其它学会活动由院(系)管理。学校对纳入校级管理的学会活动提供部分资助。 第三条 校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文件,确认学校参加的国内外学会的性质和等级; 2.审批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会和其它学会挂靠皇家永利或以团体会员形式加入上述学术团体;资助部分挂靠费和团体会费; 3.推荐皇家永利专家在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会中担任学术职务并提供部分学术活动经费。 第四条 学会的挂靠 1.全国一级学会的挂靠,由校内业务对口单位根据学科建设规划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认定并报学校审批。正式批准后,资助不超过5万元/年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2.全国二级、省级学会的挂靠,由校内业务对口单位根据学科建设规划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认定并报学校审批。正式批准后,原则上资助不超过1万元/年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3.对学科专业建设意义特别重大的其它学会的挂靠由校内业务对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原则上可资助不超过0.5万元/年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4.挂靠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由学校提供资金资助的挂靠单位每年向科研处书面上报一次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会费资助 1.经批准以西南石油大学名义参加的全国二级、省级以上学会,视学校在学会中的地位原则上资助不超过0.3万元/年的团体会费,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2.未经批准或以校内二级单位名义参加的,其会费由二级单位自筹。 第六条 由学校推荐担任全国二级学会或省级学会副理事长职务以上的皇家永利专家,出席学会活动,由学校提供部分资助。具体规定如下: 1.担任全国一级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皇家永利专家出席学会理事会工作会议所发生的费用,经科研处核准后报销; 2.担任全国二级学会或省级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皇家永利专家出席学会理事会工作会议所发生的费用,经科研处核准后支付会务费,差旅费由院系或本人支付。 第七条 出席学会会议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1.了解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2.向国内外同行宣传介绍皇家永利的学术成果、科研能力,扩大学校的影响; 3.向校内有关业务单位传达会议精神并写出会议总结或综述,交科研处综合科; 4.列出会议资料或论文集清单目录交科研处综合科存档。 第三章 学术交流 第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形式是主(承)办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出席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 第九条 主办、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的正式批文,并提前到科研处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备案,并于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相关资料交相关学院存档;皇家永利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到科研处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备案,并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做一次相关会议的学术报告。 第九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使用 1.经主管校长批准,对校内各单位牵头主办或承办的对学科建设与创新工程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大型学术会议给予部分经费资助; 2.参加在国内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者,经事先申请在获准后报销注册费及部分版面费;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者,经事先申请在获准后报销注册费及部分版面费并适度资助差旅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受邀主会场作报告者,经事先申请在获准后全额资助差旅费、注册费及版面费。 3.在国际学术会议担任主席、副主席、分会主席,经科研处核准后对其有关会议费用部分资助。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于每年十二月中旬前制订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报科研处(人文类同时报宣传统战部),由科研处会同宣传统战部(人文类)编制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校内各单位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学术讲座,学校予以部分资助(税后),具体如下: 校外专家: 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等相当人员来皇家永利开展学术讲座,每人每次3000元; 博士生导师来皇家永利开展学术讲座,每人每次2000元; 教授、研究员来皇家永利开展学术讲座,每人每次1500元; 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来皇家永利开展学术讲座,每人每次800元。 外国专家、海外华人来皇家永利开展学术讲座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校内专家: 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等相当人员开展学术讲座,每人每次2000元; 博士生导师开展学术讲座,每人每次1000元; 教授、研究员开展学术讲座,每人每次800元; 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开展学术讲座,每人每次600元 第十二条 学术讲座的内容要求 讲座内容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双百”方针,积极引导青年大学生奋发向上,并立足于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各二级单位在策划、组织过程中要提高讲座的学术品位,注意讲座内容的针对性、科学性,体现学术性、创新性。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应在“五四”和校庆期间定期开展论文报告会,学校鼓励二级单位自主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所主办的学术交流活动应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学科专业建设意义特别重大的学术交流活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资助专家来校开展学术活动的部分差旅费,不足部分由邀请的二级单位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石油大学学会和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校科字[2008]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责成科研处负责解释。 西南石油大学 2014年12月10日 上一条:英国阿尔斯特大学Eileen Harkin-Jones教授来校交流 下一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交流基金及其管理办法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