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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文件 西南石油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2日 作者: 编辑:陈梅 审核: 点击:[]
西南石油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皇家永利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保证和提高皇家永利本科教学质量,具体实施《西南石油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执行和监控标准》,使皇家永利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具有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南石油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执行和监控标准》是皇家永利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文件。本实施细则是具体贯彻执行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使所有影响本科教学的关键因素和关键环节处于严格受控状态,确保质量要求得以落实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是由校长主持的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其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中的职责是: 1.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制订、完善和实施; 2.审议有关保证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 3.督查各工作机构执行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的情况和监督相关单位实施监控的情况;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是规划与评估处,其工作职责是: 1. 负责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正常运作; 2. 统筹组织协调全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案实施,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管理工作; 3. 组织制定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各种评估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 4. 收集、推介各工作机构质量保障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典型做法;受理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过程的投诉,组织处理投诉事项,检查监督教学质量保障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整改和改进落实情况; 5. 完成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实施《西南石油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执行和监控标准》的工作机构是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包括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科研处、财务处、校团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宣传部、纪监审办公室、图书馆、现教中心、国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校友总会)和各学院,其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中的职责是: 1.制订相应的本科教学质量子目标及其质量指标; 2.制订实现本科教学质量子目标和达到质量指标的计划; 3.组织以上计划的具体实施; 4.根据监督系统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和改进。 上述各项子目标、计划应广泛征求各学院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实施方案应公布,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改进工作。 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分别对分管校领导负责。 第六条 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系统是本科教学质量监督系统。主要由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管理员及全校师生实施监督。有以下几种监督: 1.日常监督:每个工作机构设质量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执行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定点监督:由专门的质量监督单位对本科教学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定点监督。实施定点监督的单位可以是规划与评估处、相关的职能部门、学院等; 3.定期监督:由规划与评估处定期组织管理评审和教学评估; 4.公众监督:由学校开通各种渠道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 第二章 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实施第七条 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责任人是校长。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质量目标;专业设置;机构、职责、权限和沟通;管理评审。 第一节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第九条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单位是党办校办、规划与评估处。 第十条 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定位和办学思路,明确教学中心地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证相应的“人、财、物”的投入。 第二节 质量目标第十一条 质量目标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单位是规划与评估处,由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由相关职能部门与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及学校定位,明确指导思想。 第十三条 由相关职能部门与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根据指导思想,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各执行单位根据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分别制定教学质量各项具体目标。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将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的有关问题和完成情况反馈给各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根据反馈意见,各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并进行整改落实。 第三节 专业设置第十六条 专业设置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负责组织制(修)订学校专业设置规划,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新专业申报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学院申报的新专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组织相关学院完成新专业申报材料,并负责向教育分管部门报送; 2.开展对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研工作,提出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指导二级学院进行专业布局规划和调整。 第十九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新专业申报的有关规定,需要申报新专业的学院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根据社会的发展需求,做好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的专业设置规划,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及新专业的初审意见。 第四节 机构、职责和权限第二十一条 机构、职责和权限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机构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由规划与评估处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所要求的组织机构,明确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第二十三条 校长领导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组织机构开展各项质量活动,协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组织保证。校长要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沟通,相互了解有关的职责、权限,使质量管理活动的开展更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对组织机构建立、职责和权限规定的合理性以及组织沟通的有效性进行监控,并督促改进。 第五节 管理评审第二十五条 管理评审是确保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适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措施。管理评审项目负责人是校长,由规划与评估处具体执行,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 规划与评估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管理评审程序、职责和工作要求; 2.组织对质量保障体系的管理评审; 3.组织对职能部门的管理评审; 4.组织对学院的管理评审; 5.将评审结果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6.撰写管理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执行和监控标准的要求,做好自评工作,向规划与评估处提交执行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自评报告; 2.根据反馈的评审结论和意见制订改进措施,做好改进工作,并报规划与评估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评审的结果,对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订改进措施。 第三章 教学资源管理的实施第二十九条 教学资源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教师队伍管理;教学经费管理;教学设施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信息资源管理;教学学术资源管理;社会资源管理。 第一节 教师队伍管理第三十条 教师队伍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分管人事的校领导,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监督机构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由规划与评估处具体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事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提出本科教学对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 2.教师资格认定中提出本科教学的要求; 3.在教学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及奖惩工作条例中提出本科教学工作质和量的要求; 4.在教师职称晋升工作计划中提出本科教学工作质和量的要求; 5.提出定岗工作中保证本科教学质量的措施; 6.制定本科教学教师培训、进修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着重本科教学教师工作的管理,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以及正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2.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3.制(修)订教师的本科教学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制(修)订新进教师过“教师关”和教师职称评审教学能力测试的制度,完善不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师教学评价的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人事处、教务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1.贯彻落实好人事处、教务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在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规定; 2.做好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3.做好教师工作的考核,并将主讲教师和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教学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规划与评估处应会同教务处及各学院在本科教学师资队伍情况评价的定点监督中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检查师资队伍是否满足本科教学需要,体现师德和敬业精神,保证本科教学质量; 2.检查本科教学教师工作管理能否保证本科教学质量; 3.将本科教学师资队伍情况的评价结果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第三十六条 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各学院根据反馈信息做好改进工作,并对下一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建议。 第二节 教学经费管理第三十七条 教学经费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由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监督机构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由规划与评估处具体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本年度教学经费预算计划,保证经费按时到位,并予以公布; 2.每年年终公布本年度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例、生均四项经费增长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学院应按经费预算进行实施。 第四十条 规划与评估处、教务处应会同各学院在本科教学活动经费情况评价的定点监督中,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检查本科教学活动经费(主要项目有实验和实习/社会调查费、毕业设计(论文)费、上机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教学差旅费、教改经费等)是否满足教学要求; 2.将本科教学活动经费情况评价结果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教务处在制订下一年度的教学经费预算计划时应考虑评价结果,予以改进。 第三节 教学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 教学设施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分管基建校领导,由基建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财务处、教务处、现教中心和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单位是规划与评估处,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具体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教室、实验室及实习基地、宿舍等的用房及用地规划的制(修)订工作,经项目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修)订教学实验设施建设计划,经项目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 2.实验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四十五条 图书馆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修)订用于本科教学的图书资料及设施等的建设计划,经项目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做好用于本科教学的图书资料软硬件等的建设工作。 第四十六条 体育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修)订体育设施建设计划,经项目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保证体育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保证本科教学设施建设及维修所需资金按时到位。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提出本科教学用教室、实验室及设施的使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 现教中心和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定保证实验设施、计算机机房、校园网正常运行的措施。 第五十条 规划与评估处应会同教务处和各学院在本科教学设施情况评价的定点监督中,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本科教学设施是否满足教学要求,包括现有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机房、校园网、图书馆、语音室及体育设施等; 2.将本科教学设施情况评价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第四节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第五十一条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分管本科教学和分管实验室的校领导,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校长,由规划与评估处具体监督。 第五十二条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项目主要包括专业建设管理、课程建设管理、教材建设管理、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实验室建设管理等。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经项目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 1.制订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对专业建设进行管理; 2.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制(修)订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及视频公开课程评价标准,制(修)订实施双语教学的激励措施和政策; 3.制(修)订教材建设规划,建立教材编写、选用及评优制度,做好教材供应工作; 4.制(修)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措施、管理办法与建设标准;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开展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制(修)订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负责并定期检查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年度总结报告。 第五十五条 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保证所需经费按时到位。 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定措施,认真实施专业建设管理、课程建设管理、教材建设管理、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规划与评估处应会同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学院做好以下定点监督工作: 1.检查教学基本建设所需经费到位情况; 2.检查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对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3.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价; 4.检查校内外实习和实践基地的质量和数量是否满足教学要求; 5.将以上各项监督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第五节 信息资源管理第五十八条 信息资源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分管信息化建设的校领导,由图书馆、现教中心、财务处和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单位是规划与评估处。 第五十九条 图书馆负责学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管理,图书馆应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需求,制定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组织实施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现教中心负责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需要,制定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组织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保证所需经费按时到位。 第六节 教学学术资源管理第六十二条 教学学术资源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和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校长,由规划与评估处具体监督。 第六十三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修)订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指南,并负责全校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及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学术资源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制定学术资源管理办法,制定学术资源为教学所用的规划和实施办法; 2.组织各学院和各科研单位落实科研平台等学术资源的开放,联合教务处组织各学院落实学术资源利用计划。 第六十五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具体实施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和学术资源开放利用。 第六十六条 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保证所需经费按时到位。 第七节 社会资源管理第六十七条 社会资源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分管对外联络与皇家永利的校领导,由校友总会、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和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校长,由规划与评估处具体监督。 第六十八条 校友总会在执行本项目中应组织制定社会资源拓展开发和有效利用的管理办法,制定校友资源为教学所用的规划和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招生就业处组织制定优质生源基地建设和产学研政校企合作办学、合作就业的规划和实施办法,积极构建制度化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办学模式,形成政府、行业和学校互动的长效发展机制。 第七十条 教务处组织制定校企合作共建校内外实践实训基地的规划和管理实施办法,制(修)订卓越工程师计划、校企合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探索校企联合培养工程人才的新模式。 第七十一条 国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利用园区内各种社会资源,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基地建设,共建合作创新平台,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制(修)订对外合作办学和学生交流的相关制度,形成长效的合作办学机制。 第七十三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与行业和企业开展合作,落实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培养过程管理的实施第七十四条 培养过程管理的责任人是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和分管学工的校领导。 第七十五条 培养过程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培养方案管理;招生工作;日常教学管理;学风建设与指导;学生发展管理;教学档案管理。 第一节 培养方案管理第七十六条 培养方案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由教务处、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由规划与评估处具体监督。 第七十七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提出制(修)订体现培养目标、满足本科教学质量要求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经校长批准后予以公布; 2.制(修)订专业培养方案审核程序; 3.组织各学院制(修)订专业培养方案,并按照审核程序组织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4.公布专业培养方案、汇编成册,并予以监督执行; 5.收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反馈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总结,为下一次修订提供依据。 第七十八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按学校制(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制(修)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经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务处; 2.收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反馈的信息,加以分析、总结,报教务处。 第七十九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十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是否适应学校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节 招生工作第八十一条 招生工作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分管招生的校领导,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宣传部、纪监审办公室、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纪委书记,由纪监审办公室会同校医院具体监督。 第八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皇家永利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指标和学校发展规划,会同教务处制订本科招生计划; 2.会同宣传部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工作计划,报项目执行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3.重视优质生源基地建设,形成切实提高生源质量的措施,保证生源质量不断提高; 4.做好录取工作。 第八十三条 宣传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与招生就业处共同提出招生宣传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审查宣传内容,并在媒体上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十四条 纪监审办公室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出现错误要及时纠正,并报告纪委书记。 第八十五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将本学院的招生计划报招生就业处; 2.做好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八十六条 纪监审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校医院在新生报到后的全面复查的定点监督中,应根据新生报到后复查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审查新生是否符合入学要求;将复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的处理意见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和招生就业处及有关学院。 第三节 日常教学管理第八十七条 日常教学管理项目的主要内容有:教学常规管理,理论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执行责任人是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由教务处、各学院具体执行。负责监督单位是规划与评估处。 第八十八条 教务处在执行教学常规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教学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包括教学检查规定、考试管理制度和规定、学生选课规定、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执行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实施; 2.检查各学院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报执行责任人和反馈给相关学院。 第八十九条 教务处在执行理论教学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课堂教学质量标准和教学质量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课堂教学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负责学生信息员队伍建设、课堂教学信息收集、分析和反馈工作; 2.负责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负责学生课堂学习状况评价。 第九十条 教务处在执行实践教学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制(修)订各实践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 2.负责实践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 3.推进实践教学改革。 第九十一条 教务处在理论教学过程监控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以下各项监督工作: 1.检查各学院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包括:教师执行教学进度的情况,教师按课程表教学的情况,每学期开学、期中和期末进行教学检查的执行情况,考试管理和考场纪律情况,任课教师是否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2.落实校领导听课,并收集校领导、学校教学评估与督导专家的听课意见; 3.将检查结果及提出的整改措施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和相关学院。 第九十二条 教务处在实践教学质量过程监控的定点监督中,检查各学院执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包括:实践教学内容,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的比例,对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环节的计划落实情况,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是否符合本科教学质量要求。 第九十三条 规划与评估处在学籍管理检查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教务处是否制(修)订学籍管理条例; 2.学籍管理是否按照相关条例执行; 3.将检查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和教务处。 第四节 学风建设与指导第九十四条 学风建设与指导项目的主要内容有:学风建设,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体育锻炼。执行责任人是分管学工的校领导,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务处、各学院具体执行,由规划与评估处负责监督。 第九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在执行学风建设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学风建设规划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计划,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2.组织开展各种学风建设专项活动,定期开展学风建设情况检查,推广优良学风建设工作经验; 3.及时处理学生违纪事件; 4.实施学生对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九十六条 校团委在执行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学生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计划,建立活动基地; 2.组织开展各类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活动; 3.建立和完善活动的考评和奖励机制,负责各类活动的统计、资料收集和成果通报等。 第九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执行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学生参加国内外访学和各类交流活动的实施办法; 2.跟踪学生对活动的评价。 第九十八条 教务处在执行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中,应制(修)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实施办法和各类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九十九条 体育学院在执行体育锻炼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按照制(修)订本科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制(修)订本科公共体育课程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 2.制(修)订学生体育锻炼计划,并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 第一百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落实学风建设规划和计划,根据学校规定和要求开展学风建设工作,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杜绝考试作弊; 2.根据学校计划和要求,积极宣传和发动,具体组织实施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和体育锻炼,并做好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节 学生发展管理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发展管理项目的主要内容有:学生指导与服务,就业与发展。执行责任人是分管学工校领导,由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各学院具体执行,由规划与评估处负责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工作部在执行学生指导与服务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学生管理教育与指导服务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学生的学习指导、贫困学生资助、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第一百零三条 招生就业处在执行就业与发展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规定,制(修)订大学生就业管理规定和工作计划,经执行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2.组织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就业咨询等服务; 3.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提交分析报告; 4.做好校内就业市场的管理和校外就业市场的拓展工作; 5.制(修)订社会对毕业生满意度调查分析指标,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汇总各学院调查结果,提交分析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学校计划和要求开展学习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2.根据学校要求建设就业基地,开拓就业市场; 3.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4.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提交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分析报告和社会对毕业生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 第六节 教学档案管理第一百零五条 教学档案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分管教学校领导,由教务处、各学院具体执行,由规划与评估处负责项目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全校性教学文件归档要求和规定; 2.指导各学院按教学文件归档要求和规定进行教学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根据学校教学文件归档要求和规定,做好教学文件、教学成果、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规划与评估处在档案工作检查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以下各项监督工作: 1.教学文件是否按要求和规定进行归档管理,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2.有否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以便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3.将检查结果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相关学院和教务处。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测、分析和改进的实施第一百零九条 教学质量监测、分析和改进的监督负责人是校长。 第一百一十条 教学质量监测、分析和改进的主要内容有以下项目:教学质量监测,质量分析,质量改进。 第一节 教学质量监测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测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日常监督,教学评估,管理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日常监督项目的负责人是各分管校领导,由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由规划与评估处具体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在执行日常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健全机构内部日常教学工作及管理工作的质量监控系统; 2.对本单位执行教学质量保障项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在子系统内部解决; 3.对各种监督的反馈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并持续改进。 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划与评估处在执行日常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对各种监督、反馈信息和各执行机构在子系统内部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行收集和整理,提出相应建议,及时反馈,督促改进;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学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教学目标与教学规范标准,评定其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相应价值判断的过程。教学评估项目负责人是校长,由规划与评估处、教务处和各学院具体执行,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划与评估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各项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 2.会同教务处组织好定期的教学评估,包括学院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 3.会同教务处做好迎接上级部门进行的各项教学评估工作; 4.将评估结论反馈给各学院,并检查各学院的整改情况,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评估要求,做好自评工作; 2.根据反馈的评估结论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做好改进工作,并报规划与评估处。 第二节 质量分析第一百一十八条 质量分析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人才培养质量分析,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分析。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质量分析项目的负责人是校长,由规划与评估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条 规划与评估处在执行人才培养质量分析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制(修)订师生对学校皇家永利满意度分析指标体系; 2.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学校生源质量、学生课堂学习状况、教师课堂教学评价状况、师生对学校皇家永利满意度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社会对毕业生满意情况等,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分析,提交综合分析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教务处在执行人才培养质量分析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学生课堂学习状况、教师课堂教学状况评价并提交规划与评估处。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在执行人才培养质量分析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学校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社会对毕业生满意情况评价并提交规划与评估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宣传部和学生工作部在执行人才培养质量分析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师生对学校皇家永利满意度情况评价并提交规划与评估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执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分析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对本单位教学质量保障项目执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交本单位年度体系运行报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划与评估处在执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分析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根据对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管理评审结果定期进行分析,提交管理评审报告。 第三节 质量改进第一百二十六条 质量改进项目的负责人是校长,由规划与评估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具体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在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自行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措施,报规划与评估处备案; 2.针对定期监督、定点监督和公众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的措施,报规划与评估处备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划与评估处在本项目中,应收集和汇总各学院、各职能部门针对在定期监督、定点监督和公众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而制定的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并予以监督落实,每学期末将各学院、各职能部门皇家永利落实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的情况,报教学质量监测、分析和改进的监督负责人。 第六章 奖惩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初按照本科教学质量保障要求,对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每学年初按照本科教学质量保障要求,对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要求予以整改,整改报告交规划与评估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规划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西南石油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执行和监控标准 (试行) 西南石油大学教学质量保障项目执行和监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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