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校教字[2007]169号200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创新人才培养中有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和教学基本要求
第一条 科学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院(系、部)应根据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实验教学的特点,组织专人制定体现专业培养计划的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和编写配套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各教学院(系、部)应组织承担课程所属教研室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完成该项任务。在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过程中,应按照教学计划,明确所开设课程的实验总学时及每个实验项目的名称、学时、实验类型、目的、内容、方法、仪器设备和耗材。新制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必须由教研室集体讨论、修改,经本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成为有效的教学文件。如果实验项目、实验学时有变动或新开实验项目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二条 填写与实验教学大纲相一致的实验项目基本情况。根据教高厅函[2006]45号《教育部办公厅皇家永利报送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每学期末各院(系、部)实验室(中心)主任应组织完成本学期的实验项目及人员数据库的填报和统计工作,并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条 实验教学改革。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适时进行实验课程体系改革;改革实验课程内容、实验项目,保留经典的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增设障碍性实验,要按照教育部对实验的要求分配每组实验的学生数,使实验在人才培养中发挥好作用;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结合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实验讲解和演示,加强实验课件建设,根据新的实验内容、手段,编写创新性实验教材和课件,创造条件让学生利用现代技术进行信息搜索、测试、探索和科学研究。
第四条 贯彻因材施教,实施开放式实验教学。教学实验室(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中心)开放,营造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与实验技能的氛围和环境。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学期开学初,各教学实验室(中心)应将本学期该室(中心)开放的时间、地点、实验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引导性实验项目在网上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时间灵活选择;学生也可自拟实验项目,自己设计,自己动手,达到培养训练创新技能之目的。
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皇家永利实验室开放的要求做好:
1. 实验室开放方面的说明材料(开放的范围、时间、内容、对学生的覆盖面等)。
2. 实验室开放计划、建设、利用及经验总结。
3. 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实验过程管理及学生实验成绩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设置的课程,只要便于优化组织教学,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效果的课程实验,可以试行单独设置实验课。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排课。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实施
第六条 落实学期各专业实验教学授课计划。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教学院(系、部)组织所属教研室对凡是有实验项目的课程,安排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认真填报“学期实验(上机)教学课程表”,第二周教学院(系、部)汇总“学期实验(上机)教学课程表”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下达实验任务到相关教学院(系、部)。
第七条 各教学实验室(中心)应严格按照“学期实验(上机)教学课程表”的进度按时开出实验。
第八条 教学实验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教学过程。
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组织试做试讲,试做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指导。
第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实验课前,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所需的一切实验材料、工具与实验教学资料。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预习情况进行检查,预习不合要求者,不得进行实验。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操作,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提交实验报告,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
第十一条 严密组织实验过程。指导教师要在实验过程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予引导和启发,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态度,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十二条 实行实验岗位责任制。为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严格各实验环节要求。实验课主讲(指导)人员,应严格遵守“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实验技术人员应协助主讲教师辅导学生实验,某些实验课需要实验技术人员主讲的,必须经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注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在学生实验中,指导教师要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在要害部位,要有指导人员现场监督,实验废弃物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后的整理工作。各教学实验室(中心)主任要指定专人认真填写“学期教学实验记录表”,每次实验结束时,要及时记录每次实验的开出情况。
各教学院(系、部)应定期检查,促进实验资料规范管理,教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凡没有填写实验原始记录,则不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教学实验室(中心)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研究教学实验规律,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进实验装置。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活动,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包括研讨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合理建议等。积极开发利用现代测试手段和计算机进行实验数据处理、分析等训练的实验项目,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过程监控。各教学院(系、部)、教学实验室(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实验教学运行状况,实验教学质量分析以及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反馈。教务处将组织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随时跟踪检查评估实验教学进行情况。
第四章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及专业教研室应根据培养计划和实验大纲要求,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内容,减少演示性、验证性等实验项目,增加能锻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基础课原则上拟订综合性实验项目,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原则上拟订设计性实验内容。原则上要求每门实验课程至少包含一项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并保证为学生开出。
第十八条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第二十条 各院(系、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论证与认定,并对其实验教学活动、实验报告的编写等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出质量,并取得良好的实验教学效果。
第五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人管理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是进行教学实验室科学管理、决策的依据,是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必要条件,也是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实验教学档案工作,即专人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存档、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试做实验报告(任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试做)、学生实验报告、学生试卷或操作考试报告、学生实验成绩表、学年实验课开出率记录、实验教学质量分析以及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反馈、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各教学院(系、部)应定期对实验教学档案进行检查。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实验教学管理机构的各级职责,是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完善实验教学及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并宏观协调各教学院(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2. 指导各教学院(系、部)开展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及实验项目的更新、新实验开发、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实验装置、软件研制等工作。
3. 组织、审核各教学院(系、部)填报“学期实验(上机)教学课程表”,并下达实验任务到相关的教学院(系、部)。
4. 组织、审核各教学院(系、部)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及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5. 掌握全校实验教学运行状态,分析实验教学过程中的新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为决策提供依据。
6. 组织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考核。
7. 组织建立全校实验课、实验项目和实验技术人员计算机管理及学年上报数据盘工作;负责实验教学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院(系、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高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本院(系、部)所属教学实验室(中心)实验教学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1.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研究制定训练学生实践技能与实验创新意识的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及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检查实验教学基本文件的执行情况。
2. 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内容的更新、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建立本院(系、部)实验教学听课检查制度,掌握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及质量情况,收集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改革意见,研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措施和办法。
3. 组织教研室填报“学期实验(上机)教学课程表”,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实验(上机)教学任务到下达至本院(系、部)的所属教学实验室(中心)。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倡自力更生建设教学实验室,自研自制教学及科研实验装置,提高实验开出率;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开放式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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