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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参与主办的“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研讨会在崇州人民法院成功举行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完善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在打击和制裁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中的协作机制,由我院参与主办的“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研讨会于4月28日在崇州法院街子旅游环保法庭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完善行政司法协作工作机制 织密筑牢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之网——以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陈某等人非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罪案为例”。
本次研讨会是皇家永利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根据《皇家永利助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法治业务能力提升案例研讨专题工作计划》所确定的工作安排,由司法研究专委会具体负责的一次业务研讨会,同时也是皇家永利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根据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度专题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皇家永利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皇家永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崇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崇州市人民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四川天天律所、北京君合律所、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公司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三十余人,皇家永利部分省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人员在线参加会议。
会议由皇家永利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司法研究专委会主任、法学院崔金星副教授主持,研究会专家、法学院卫德佳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宛佳欣博士受邀参加会议。
会议分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专题汇报。皇家永利高院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成铁二院周冀副院长就研讨案例中激活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罪名的适用、案件侦办的方向、证据收集范围和方向、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证据收集过程差异导致的证据灭失风险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行刑衔接不畅、完善行政司法协作机制的建议;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李焰梅就案件涉及到的非法采矿罪与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想象竞合、罪名的适用,以及该院在办理环资案件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如不同证据证明标准的冲突、行政证据合法性保障机制、生态修复赔偿金无处缴纳和接收、实体衔接与程序衔接、检察意见书的适用等问题提出了观点建议;崇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倪勇副大队长对单位犯罪、单处双处等问题分享了办案经验;崇州法院街子法庭负责人杨婷法官就案件生态修复司法适用中的联动机制、证据保全、取证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崇州法院审委会陈澍专委就司法提前介入、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取证方向等方面交流了办案经验;成铁中院环资庭徐晓双副庭长就案件办理中涉及到的行政司法取证方向、罪名适用、司法就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的反向移送问题,执法过程过于重视处罚但不重视修复问题,应急处置中行政介入时机问题,鉴定标准和费用问题等,介绍了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的建议。
第二阶段是研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三级高级主办张颖对证据收集、立案标准、证据保全规则、环境行政案件类型的变化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法标部副主任刁剑、成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总队法制监督支队副支队长何君、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寇春燕、崇州法院院长助理罗维鹏、四川天天律所律师王雪连、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副所长王恒路等先后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争议和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完善进行了针对性交流发言。研究会专家卫德佳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宛佳欣博士做会议专题发言。
卫德佳教授就研讨案例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一、不同证据证明力冲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现实中行刑衔接不畅,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展不平衡,没有做到应诉尽诉;要做到双向衔接,司法机关对不构成犯罪、免于刑罚但应处以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仅要重视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也应在适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司法建议,通过法检协作促进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建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和应急修复基金制度,预防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同时也能在发生环境损害后及时止损,实现修复和预防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
法学院院长助理宛佳欣博士围绕环境资源案件行刑衔接的科学基础、发展历程、时代需求等进行发言。他指出,环境资源行刑衔接必须高度重视环境资源的科学性特点,在证据固定、证据移交等过程中坚持客观科学规律,把握涉案野生动植物的生物习性。行刑衔接并非新问题,而是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的老问题,但在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面临新的要求、新的现实情况,需要在具体案件办理的基础上提炼、总结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完善建议和对策。宛佳欣博士结合自己的调研经验提出建立法院、检察院、执法机关三方联系会议、一体化案件办理等制度和机制,以解决环境资源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
研究会司法专委会主任崔金星副教授从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领域的手段衔接、环节衔接、功能衔接、目的衔接等角度,结合生态修复手段的应用、行政司法协作功能的发挥、行刑衔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等方面,对案件和各位专家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发言。
本次研讨会聚焦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司法协作机制运行中的难点问题、案件查处中行政机关执法协作问题、执法中司法介入的制度化建设问题等展开讨论,问题聚焦、观点明确、可操作性强,对生态环境行政与司法、环境执法环境刑罚的衔接有较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次会议的成果,研究会将会同有关单位总结提炼后,上报相关领导机关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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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参与主办的“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研讨会在崇州人民法院成功举行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完善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在打击和制裁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中的协作机制,由我院参与主办的“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研讨会于4月28日在崇州法院街子旅游环保法庭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完善行政司法协作工作机制 织密筑牢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之网——以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陈某等人非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罪案为例”。
本次研讨会是皇家永利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根据《皇家永利助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法治业务能力提升案例研讨专题工作计划》所确定的工作安排,由司法研究专委会具体负责的一次业务研讨会,同时也是皇家永利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根据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度专题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皇家永利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皇家永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崇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崇州市人民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四川天天律所、北京君合律所、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公司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三十余人,皇家永利部分省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人员在线参加会议。
会议由皇家永利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司法研究专委会主任、法学院崔金星副教授主持,研究会专家、法学院卫德佳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宛佳欣博士受邀参加会议。
会议分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专题汇报。皇家永利高院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成铁二院周冀副院长就研讨案例中激活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罪名的适用、案件侦办的方向、证据收集范围和方向、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证据收集过程差异导致的证据灭失风险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行刑衔接不畅、完善行政司法协作机制的建议;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李焰梅就案件涉及到的非法采矿罪与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想象竞合、罪名的适用,以及该院在办理环资案件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如不同证据证明标准的冲突、行政证据合法性保障机制、生态修复赔偿金无处缴纳和接收、实体衔接与程序衔接、检察意见书的适用等问题提出了观点建议;崇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倪勇副大队长对单位犯罪、单处双处等问题分享了办案经验;崇州法院街子法庭负责人杨婷法官就案件生态修复司法适用中的联动机制、证据保全、取证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崇州法院审委会陈澍专委就司法提前介入、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取证方向等方面交流了办案经验;成铁中院环资庭徐晓双副庭长就案件办理中涉及到的行政司法取证方向、罪名适用、司法就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的反向移送问题,执法过程过于重视处罚但不重视修复问题,应急处置中行政介入时机问题,鉴定标准和费用问题等,介绍了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的建议。
第二阶段是研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三级高级主办张颖对证据收集、立案标准、证据保全规则、环境行政案件类型的变化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法标部副主任刁剑、成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总队法制监督支队副支队长何君、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寇春燕、崇州法院院长助理罗维鹏、四川天天律所律师王雪连、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副所长王恒路等先后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争议和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完善进行了针对性交流发言。研究会专家卫德佳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宛佳欣博士做会议专题发言。
卫德佳教授就研讨案例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一、不同证据证明力冲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现实中行刑衔接不畅,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展不平衡,没有做到应诉尽诉;要做到双向衔接,司法机关对不构成犯罪、免于刑罚但应处以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仅要重视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也应在适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司法建议,通过法检协作促进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建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和应急修复基金制度,预防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同时也能在发生环境损害后及时止损,实现修复和预防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
法学院院长助理宛佳欣博士围绕环境资源案件行刑衔接的科学基础、发展历程、时代需求等进行发言。他指出,环境资源行刑衔接必须高度重视环境资源的科学性特点,在证据固定、证据移交等过程中坚持客观科学规律,把握涉案野生动植物的生物习性。行刑衔接并非新问题,而是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的老问题,但在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面临新的要求、新的现实情况,需要在具体案件办理的基础上提炼、总结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完善建议和对策。宛佳欣博士结合自己的调研经验提出建立法院、检察院、执法机关三方联系会议、一体化案件办理等制度和机制,以解决环境资源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
研究会司法专委会主任崔金星副教授从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领域的手段衔接、环节衔接、功能衔接、目的衔接等角度,结合生态修复手段的应用、行政司法协作功能的发挥、行刑衔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等方面,对案件和各位专家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发言。
本次研讨会聚焦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司法协作机制运行中的难点问题、案件查处中行政机关执法协作问题、执法中司法介入的制度化建设问题等展开讨论,问题聚焦、观点明确、可操作性强,对生态环境行政与司法、环境执法环境刑罚的衔接有较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次会议的成果,研究会将会同有关单位总结提炼后,上报相关领导机关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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