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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修订版)法学院2018(1)号文

发布日期:2019-03-14      作者:     编辑:杨梅     审核: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皇家永利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皇家永利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西南石油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及《西南石油大学皇家永利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试行)》(西南石大研【20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对我院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作出如下学术基本要求。

一、申请答辩和学位应具备的学术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答辩和学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学术型研究生必备);

2、获得校级或以上的人文社科奖(有证书);

3、参与编写学术专著2万字以上;

4、参加1次国内或国外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

5、获得省部级或全国性学术、社会组织颁发的研究生学术、科技、社会等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有证书)。

(二)上述成果的署名规定

1、以上成果中的论文、科研奖励、专著等须与申请人的在读学科专业(或领域)相关,除科研奖外,须研究生排名第一或校内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

2、以上成果除科研奖外,第一完成单位均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二、申请答辩和学位的审核认定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的,应提交书面的答辩申请,同时提交符合答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经校内导师签字认可、学院审查后加盖法学院公章予以确认。

(二)学术成果中的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在有相应的论文录用通知、获奖成果公示,或出版书号后就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待相应成果正式刊出或获得证书或正式出版后,方可领取学位证书(一年内有效)。

三、其他说明

(一)如果提交的学术成果造假,一经查实,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学术型、专业学位等类型的硕士研究生。

(三)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法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一条:法学院2021届硕士论文中期检查通知 下一条:2019年研究生教材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公示

研究生教育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修订版)法学院2018(1)号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皇家永利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皇家永利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西南石油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及《西南石油大学皇家永利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试行)》(西南石大研【20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对我院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作出如下学术基本要求。

一、申请答辩和学位应具备的学术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答辩和学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学术型研究生必备);

2、获得校级或以上的人文社科奖(有证书);

3、参与编写学术专著2万字以上;

4、参加1次国内或国外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

5、获得省部级或全国性学术、社会组织颁发的研究生学术、科技、社会等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有证书)。

(二)上述成果的署名规定

1、以上成果中的论文、科研奖励、专著等须与申请人的在读学科专业(或领域)相关,除科研奖外,须研究生排名第一或校内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

2、以上成果除科研奖外,第一完成单位均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二、申请答辩和学位的审核认定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的,应提交书面的答辩申请,同时提交符合答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经校内导师签字认可、学院审查后加盖法学院公章予以确认。

(二)学术成果中的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在有相应的论文录用通知、获奖成果公示,或出版书号后就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待相应成果正式刊出或获得证书或正式出版后,方可领取学位证书(一年内有效)。

三、其他说明

(一)如果提交的学术成果造假,一经查实,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学术型、专业学位等类型的硕士研究生。

(三)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法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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